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白亮、王永志: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大地水泥有限公司诉高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大地水泥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提出将你们追加为第三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通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审理的日期为2011年6月24日8时30分,开庭的地点为本院三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宝丰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附:本公告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及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