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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宪超诉阿光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1-03-18 15:01:24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阿光西:

  本院受理原告王宪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宝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阿光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宪超借款36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4份,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宝丰县人民法院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本公告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及被告住所地

文章出处:宝丰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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