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阿光西:
本院受理原告王宪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宝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阿光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宪超借款36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4份,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宝丰县人民法院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本公告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及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