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宝丰县前营乡小连庄村村民汤某、解某、任某三人,平日结伙干些小偷小摸之事,2009年8月19日晚,被告人汤某将任某骗出家,后指使另一被告人解某到任家,盗得电磁炉一部,手机二部,价值1430元。案发后,三人均被判刑入狱。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任某伙同被告人汤某、解某三人前往宝丰县商酒务镇韩庄村西北的云呈寺,窃得寺内铜磬3个、铜蜡台2个、神像披风17件、僧衣10件、黑皮包1个、散花烟1条、平安带3盘及竹席4领,共价值2810元。
2009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任某伙同被告人汤某、解某三人前往宝丰县闹店镇工商所楼下一地板砖专卖店,盗得山东省淄博市汇鹏建陶有限公司生产的50X50型红色地板砖12件,共价值456元。
2009年8月19日晚10时左右,被告人任某伙同被告人汤某窜至宝丰县商酒务镇杨沟村王某家中,盗得格兰仕电饭锅、燃气灶具、露露核桃露一件、蒙牛牛奶一件、软包黄盒许昌烟一条、软包黄盒红旗渠烟一条,共价值400元。 2009年8月19日晚,被告人汤某将任某骗出家,后指使另一被告人解某到任某家,盗得电磁炉一部,手机二部,价值14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解某、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汤某参与作案四次,盗窃价值5096元;被告人解某参与作案三次,盗窃价值4696元;被告人任某参与作案三次,盗窃价值3666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三名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被追退,未造成严重损失。根据被告人汤某、解某、任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任某被判处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