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关心,互相帮助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具体表现,与人为善本是值得称赞的事情,但在醉酒的情况下驾车好意免费载人,可能要承担高危风险。免费搭乘人如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司机系醉酒状态却依然选择搭便车,那就实属草率了,出了事故,苦了双方。如何划分责任,且看宝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审理的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20日凌晨,原告徐某免费搭乘已饮酒的被告张某所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回家。张某驾驶车辆由北向南行驶到某路段时,与方某停放在路边紧急停车带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张某、徐某受伤,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张某因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遂组织对张某抽血送检,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6mg/100ml。事故发生后,原告徐某于当日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2021年6月4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徐某无责任。张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徐某诉至宝丰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各项损失244671.34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好意同乘是指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徐某系免费搭乘被告张某所驾驶的车辆,原、被告之间构成好意同乘的事实,但被告张某作为驾驶员仍负有保障同乘者徐某人身安全的义务,且被告张某系酒后驾车,其应承担原告徐某损失的主要责任。庭审中,原告徐某陈述其不知道张某饮酒,当时其坐在张某驾驶车辆的副驾驶,并未闻到酒味,未发现张某举止有饮酒状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张某在事故发生时,鉴定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6mg/100ml。结合张某刑事判决显示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另考虑到客观实际情况,原告徐某坐在张某驾驶车辆的副驾驶,且在有限的空间内,二人距离很近,其应当明知被告张某系酒后驾驶。故原告徐某作为成年人,理应预见张某酒后驾车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在此情况下仍乘坐张某驾驶的车辆,其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置自身处于危险之中,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张某系无偿提供搭载,帮助他人,好意施惠的行为,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和谐、友善的价值准则,是一种善举。故本院酌定被告张某承担60%的责任,原告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张某对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好意施惠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同乘是指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徐某无偿搭乘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回家,张某的行为系好意施惠,其行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友善社会的体现,但需要注意的是作为驾驶人员,应当尽到维护车上乘客人员安全的义务,其自身注意义务更大,另结合乘客徐某在明知驾驶人张某醉酒状态下仍草率的将自身安全至于危险之中,综合考量,本案的责任比例划分为张某承担60%的责任,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故醉酒状态下驾驶人好意施惠行为责任承担需要充分考虑驾驶人与乘坐人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