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23年的3600元还能否要回? 作者:任梦园 发布时间:2023-06-05 17:33:20

2000年张某经营一家修理铺,刘某将摩托送往该修理铺维修,维修后刘某向张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约定了维修费数额、偿还时间。因刘某未偿还,23年后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维修费3600元及利息。 刘某辩称,打欠条至今已经20多年了,一直没有向我要过,我认为已经过诉讼时效了。 本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辩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于己的诉讼后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期间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刘某主张过权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发生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情形,虽然张某在2022 年9月、10月、11月曾向刘某拨打过电话,但因电话均未接通,不能证明其向刘某提出了要求其履行的请求。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超出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因此,权利人对诉讼时效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如果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应及时催促债务人偿还,并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避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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