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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发布时间:2022-05-07 10:58:03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指派单位:宝丰县林业局

承办单位:宝丰县林业局执法一中队

承办人:李灿锋、袁雅琼

供稿:赵国军

审稿:常定邦

编写人:袁雅琼

检索主题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4日,宝丰县林业局对宝丰县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2月24日上午,该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来到某村,在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的陪同下对此处现场勘验、检查,在勘验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村南一处地面被开采,地貌已经被破坏。经GPS测量,该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对比图斑,发现此处有1340平方米(合2,01亩)为林地,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经调查了解,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于2020年10月份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进行青石开采,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340平方米(合2.01亩)。上述行为造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缓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及《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栽量标准》第九条第二款的第二项:“一般造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0.5亩以上1亩以下,或者其他林地1亩以上3亩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县林业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共计贰万零壹佰元整(¥201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案件,某公司在未办理林地占用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开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破坏了林业生态环境,某县林业局在经过实地勘验和调查后,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今限期恢复原状,保护了森林资源,维护了林业生态安全。

责任编辑:范珂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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