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我县某水泥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某环保材料公司向我县某水泥公司供应氢氧化钙,价格500元每吨,2022年1月份,该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杨某、高某伙同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姜某等人在低价购买三百余吨收尘粉(碳酸钙粉),又以每吨530元的价格将三百余吨收尘粉冒充氢氧化钙出售给河南省大地水泥有限公司,不仅骗取某水泥公司16万余元,而且造成某水泥公司的设备严重损坏并影响生产。
法律依据: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诈骗价值5000元(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诈骗价值5万元(电信网络诈骗3万元)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包括电信网络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财产。
(四)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应予立案追诉。
该案涉案的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杨某、高某等人虚构事实,用碳酸钙粉冒充氢氧化钙,致使某水泥公司不仅造成16万元的损失,而且设备损坏,影响企业生产。环保材料公司的司机在送货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小袋氢氧化钙交给某水泥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化验,以蒙混过关。该诈骗案对于企业财产损失其次,主要造成设备损坏,设备维修期间造成企业无法生产。该案的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对企业社会造成的损失都是巨大的。尤其警醒企业在日常生产活动中要加强管理,对于该案中的用碳酸钙粉冒充氢氧化钙完全能在企业管理中避免的,但是企业管理人员疏于值守,造成严重后果。
宝丰县公安局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