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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宝丰县秦某等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案

  发布时间:2022-04-27 08:47:53


    简要案情:2017年至2018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秦某时任宝丰某银行某支行行长,其为个人融资需要,伙同银行信贷员张某,违规借用亲戚、朋友等人的名义从银行贷款供其自己使用,另外还指使犯罪嫌疑人董某找一些无偿还能力的人到其银行办理贷款供秦某自己使用,犯罪嫌疑人秦某、张某、董某向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贷款及利息由秦某本人偿还,还向部分贷款人和担保人提供几百至数千元数额不等的好处费。秦某、张某、董某三人串通将违法发放的贷款用于自己使用,已查明的资金650余万元损失已无法挽回。秦某、张某、董某三人的行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该案中三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串通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农商银行65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并在犯罪过程中违法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严重影响社会信用。对企业的经济和信誉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三人的犯罪行为应该为我们的企业敲响警钟,企业在自身的管理过程中存在极大的漏洞、企业管理人员互相勾连侵吞集体财产。企业在经营者管理过程中应制定切实严禁的工作制度,并且要加强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培训,严防内部蛀虫侵蚀。

责任编辑:王雯静 范珂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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