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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法院 宝丰县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家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14 15:05:45


    为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妇联组织 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专业优势,依法保障妇女、儿童、老人 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社会关系和谐稳定。宝丰县人民法院和宝丰县妇女联合会共同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宝丰县人民法院与宝丰县妇女联合会建立家事纠纷化解诉调对接工作长效机制,主要任务是通过加强诉调对接工,创新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和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总结家事审判和家事纠纷调处经验,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宝丰县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家事纠纷调解室,设专职调解员及书记员各一名,在员额法官指导下工作,负责家事纠纷立案前的调解及与宝丰县妇女联合会推荐的家事调解员的对接工作。

    第三条 宝丰县妇女联合会可以推荐12名家事调解员为宝丰县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负责接受家事纠纷的诉前委派或诉中委托调解工作。

    第四条 宝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民事案件立案分流的工作人员,按照本院诉前调解及特邀调解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诉前调解的家事纠纷,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转交至家事纠纷调解室进行调解,家事纠纷调解室也可按照当事人属地原则,进行委派特邀调解员调解。

    第五条 诉前调解对接的家事纠纷包括:

    ()  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纠纷;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

  () 分家析产、继承纠纷;

  () 家庭暴力案件;

  ( ) 其他适宜诉调对接的婚姻家庭纠纷.

    第六条 确认身份关系、确认收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法院不得委派、委托调解。

    第七条 宝丰县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家事审判工作和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创新审判机制,推动完善家事案件社会协同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制度,适时选聘家事特邀调解员、心理咨询员。

    第八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调 解活动中保持中立地位;对在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审判秘密、商业秘密,及当事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对于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程序的家事纠纷案件,宝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登记立案、分案后,案件承办合议庭具体情况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也可将案件委托或邀请宝丰县妇女 联合会推荐的家事纠纷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条 宝丰县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家事纠纷的,应当出具委派、委托函,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予以准许。

    第十二条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按印及调解人员签字,及时将调解

笔录、调解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委派、委托的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当在 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但协议内容涉及婚姻、收养、抚养等身份关系解除、变更的除外。

    第十四条 宝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调解期间一般 不超过30;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间原 则上不超过30日。诉讼中委托调解的期限为15,调解期间不计入法院审理期限。

    第十五条 特邀调解员在调解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等纠纷时,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可以建议当事人向委派、委托法院申请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宝丰县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或特邀调解员书面建议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依法出具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按规定移送相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十七条 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协议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第十八条 宝丰县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优势,为婚姻家 庭纠纷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十九条 宝丰县人民法院和宝丰县妇女联合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联席会讨论研究本县婚姻家庭矛 盾纠纷性质特点,提出防范意见建议;协调诉调对接具体工作, 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逐步完善。同时,对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员进行业务评价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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