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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主动服务、提升鉴定效率"机制的意见(试 行)

发布时间:2021-06-25 10:22:13


    第一条 为提升鉴定环节营商环境案件的办案效率,促进本县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立案庭接收案件中有营商环境鉴定的,优先办理、优先委托、及时分流移转。诉前鉴定的,3个工作日内开展材料质证工作,特殊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三条 鉴定团队接收到鉴定后,应当2个工作日审查材料是否完备,缺少应当提交鉴定材料的,通知案件承办人2个工作日内补充,无法补充的,退回鉴定案件。

    第四条 鉴定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对外委托的相关事项,3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

    第五条 为节省鉴定环节中鉴定机构材料的收集,勘查现场 等时间,选择鉴定机构遵循就近原则,当事人不同意或其他不适宜选择的除外。

    第六条 对外委托鉴定案件,采取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和随机选择鉴定机构的方式。

    第七条 对外鉴定中,应当尊重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采取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方式的,由当事人双方

选择两家鉴定机构,现场咨询鉴定费用,直接选择费用低的鉴定机构进行委托, 随机确定鉴定机构的,确定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鉴定机构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院报收费价格,鉴定团队将鉴定委托到收费低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一方不报价,超出报价时间或明确表示不接受报价的,出现两次以上的,不再作为报价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选择。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司法技术部门提交该鉴定案件的工作计划、补充资料清单(如需)。

    第八条 对外委托鉴定案件,选择鉴定系统内评分较高信用较好的鉴定机构,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无法找到鉴定机构或无鉴定机构愿意接受委托,致使一个月内无法完成委托手续的鉴定案件,由司法技术部门书面说明原因,退回审判庭。

    第十条 确定被委托的鉴定机构后,鉴定团队当天办理委托手续,并将所需书面资料移交鉴定机构。

    第十一条 诉中案件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的,可以采取协商多家鉴定机构的方法,能够现场确定费用的,将案件委托到收费低的鉴定机构。当事人无法协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鉴定案件委托到鉴定机构后,鉴定团队及时督促 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中的要求完成鉴定工作,因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疫情等原因无法完成鉴定的,一般延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无故两次不能按照要求完成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不再进行选择。

    第十三条 审判庭要求暂停鉴定的,应将暂停事由采用书面 形式告知司法技术部门。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案件,司法技术部门应结束鉴定,退回审判庭。如需恢复鉴定的,审判庭应重新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四条 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在委托后每10日内催促鉴定机构一次,以打电话或通知的形式进行,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30个工作日内 提交征求意见稿;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在45个工作日内 提交征求意见稿。

    第十六条 征求意见稿送达合议庭后,合议庭应组织双方当 事人在10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如有异议,当事人应将书面异议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合议庭,经质证后,由合议庭转交司法技术部门。

    第十七条 司法技术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 ,将相关异议资 料移交到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异议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报告,并送达司法技术部门。司法技术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移交审判庭。审判庭应在7个工作日内,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上签收,逾期不签收,司法技术部门定期向审管办报告。

    第十八条 对涉及信访、存在不稳定因素或特殊的疑难复杂 案件,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报告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鉴定团队应当做好鉴定前期和后期同其他团队 案件承办人的沟通协调工作,协助前期鉴定的咨询.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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