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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法院 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5-20 16:34:25


   为进一步优化宝丰县营商环境,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宝丰县人民法院、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本县登记注册的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的,适用本意见。

向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送达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在宝丰县企业登记网上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报其他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优先向其自行填报的地址进行送达。

三、企业等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在宝丰县企业登记网上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填写的企业电子邮箱等,视为其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应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在企业等市场主体填写承诺地址时,应当通过阅读提示语等方式,了解地址承诺确认的内容、要求及法律后果等事项。

五、企业等市场主体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确认涉诉具体案件中本单位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进行送达。

企业等市场主体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在具体案件中确认的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地址视为该主体在本案的送达地址。

六、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诚信填写准确的地址信息,以便于能够及时接收法律文书。企业等市场主体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变更,未更新之前,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七、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企业等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等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

电子送达的,法律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签收或者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有效送达日期为准。

八、企业等市场主体就其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接收送达法律文书的效力,通过相关程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企业等市场主体因提供虚假地址或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法律文书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宝丰县人民法院加强政务信息数据共享和交换,及时推送数据信息。

十、本意见由宝丰县人民法院和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宝丰县人民法院宝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实施意见》规定,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时,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为依法默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默认的收件人,企业填报的电子邮箱等信息作为电子送达地址。前述地址(含电子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文书,亦作为发生纠纷时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向企业填报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如因企业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完成变更程序,或企业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获接收的,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的,以依法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邮政机构依法投递未能送达,文书被退回法院或市场监管部门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电子诉讼文书到达企业确认的电子邮箱系统、微信小程序、手机号码或其他即时通讯账户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日期为准。

                                    ,并确认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为          、收件人为             ,手机号码为           ,其他电子送达地址为                         。上述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章):              

    

备注:企业如为新设企业,承诺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已成立的,承诺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加盖企业公章。

责任编辑: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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