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诉前调解 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推行新时代"枫桥经 验",打造和解、调解、诉讼等"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 实现诉讼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及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 调解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宝丰县人民法院和杨庄镇人民政 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宝丰县人民法院与杨庄镇人民政府联合在杨庄镇人民政府挂牌成立诉调对接工作站,负责杨庄镇辖区民商事纠纷 的诉前调解及诉调对接工作。
第二条 杨庄镇人民政府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站办公用房、桌 椅、电脑等办公用品的配置及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工作站的日常 值班工作.明确一名乡镇副职,与宝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 共同负责诉前矛盾纠纷的调解及诉讼对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宝丰县人民法院负责聘任杨庄镇24个行政村第一副书记为宝丰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并颁发特邀调解员聘书。
第四条 宝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设诉调对接办公室,在负责 人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诉前调解及诉调对接、案件委派、材料移送等工作。
第五条 特邀调解包括法院立案前的委派调解和诉讼程序 中的委托调解。
第六条 特邀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 协助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诉讼材料的送达(提供 当事人联系方式、地址、开具证明材料等);
(二) 办理法院诉前委派、诉中委托调解案件,或者协助法 院诉前、诉中案件的调解工作;
(三) 对本职工作范围内受理的民事纠纷开展调解工作,对 未能化解的矛盾积极与法院诉讼程序对接;
(四) 积极做好调解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信访及不稳定因素;
(五) 积极做好特邀调解工作中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七条 诉前委派调解的案件范围:
(一) 家事纠纷;
(二) 相邻关系纠纷;
(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四) 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
(五) 医疗、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六) 消费者权益纠纷;
(七) 物业供水供电供暖服务合同纠纷;
(八) 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九) 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债务纠纷;
(十) 其他案件简单、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的纠纷.
第八条 法院审理程序中案件 , 由案件合议庭结合案件性质、疑难复杂程度等情况决定是否将案件委托特邀调解员调解或邀请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
第九条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 当事人平等原则;
(二)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四) 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 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条 诉前委派调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经各方当 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诉讼 中委托调解的期限为15日,调解期间不计入法院审理期限.
第十一条 宝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民事案件立案分流 的工作人员,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按照属地原则,将 杨庄镇辖区的案件转交立案庭诉调对接办公室,统一进行委派调解。
第十二条 诉前委派调解案件,立案庭一律录入人民法院调 解平台,特邀调解员通过人民调解平台接受委派调解案件.法院 立案庭在人民调解平台录入特邀调解员平台接受案件后,法院诉 调对接办公室负责在2日内,将当事人起诉状、证据复印件等材料移送至特邀调解员。
第十三条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按印及调解人员签字,及时在人民调 解平台结案,并将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移交 委派、委托的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当在 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 司法确认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 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但协议内容涉及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解除、变更的除外。
第十五条 宝丰县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或特邀调解员书面建议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驳回.
第十六条 经调解不成功的案件,或调解程序中,当事人要 求终止调解程序的案件,特邀调解员应及时在人民调解平台以调 解不成功方式结案,并及时将案件材料、调查笔录等材料移交宝 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登记立案。
第十七条 特邀调解员调解案件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人民 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第十八条 宝丰县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优势,为特邀调 解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调解员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十九条 宝丰县人民法院和杨庄镇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 议制度,每季度召开1至2次联席会议,讨论研究诉调对接工作 存在的问题和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逐步完 善.同时,对调解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员进行业务评价和考核, 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