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 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 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以 及豫高法[2019] 187号《关于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 》 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积极 作用,推动我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前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总体工作安排
第一条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工作机 制,在立案庭成立诉调对接办公室,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对民 商事案件繁简筛选后先行分流至诉调对接办公室,进行委派特邀 调解工作,争取使更多的矛盾纠纷以非诉讼柔性方式简便快速解 决,减少群众诉累,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促进民事审判工作 提质增效。
二、诉前调解案件范围
第二条: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就本规定明确的特定纠纷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在立案前由人民法院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立案.
第三条下列纠纷在立案前 ,应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
(1) 家事纠纷;
(2) 相邻关系纠纷;
(3) 劳动争议纠纷;
(4) 医疗纠纷;
(5) 消费者权益纠纷;
(6) 小额诉讼纠纷;
(7)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8) 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9) 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务纠纷;
(10) 交通事偿纠纷通过道交一体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 第四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起诉前未经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 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第五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以外的纠纷,当事人双方书 面同意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 当委派调解。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先行调解,符合起诉 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登记立案:
(1) 所涉法律关系依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
(2) 起诉前已经诉外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同意委 派特邀调解员调解的除外);
(3) 一个或多个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
(4) 其他无法调解情形的。
第七条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 当裁定不予受理的,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 形的,不适用诉前调解.
三、诉前调解工作流程
第八条立案庭负责民事案件立案的工作人员,在接收当事 人诉讼材料时,经审查对适宜诉前调解的十种民事案件,应向当 事人发放诉前调解告知书,征得当事人同意后,3日内进行登记, 在审判流程系统编立“民调"字案号,分案至立案庭员额法官或 法官助理名下,由诉前调解办公室进行人民调解平台案件录入及诉前委派调解等工作。
第九条立案庭导诉人员及民事案件立案工作人员对适宜 诉前调解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法院公示的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向特邀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委派案件时, 应移交当事人诉状、身份证明、当事人提交的符合立案条件的证 据材料(复印件) 以及人民法院的地址确认书等材料,同时移交人 民法院委派调解函及调解反馈通知书等材料。
第十一条诉前调解期限为 30 日 , 调解期限届满前 , 根据案件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可延长一个月.
第十二条委派调解程序中的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终 止诉前调解程序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可随时将案件退回法
院立案庭进行登记立案。
第十三条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特邀调解组织或调解员 应当将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提交法院备案;当事人认为 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特邀调解员应 当制作调解笔录记录协议内容,并提交法院备案.委派调解达成 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出具调解书、申请撤诉的案 件,由立案庭员额法官办理.
第十四条;委派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调 解员应将当事人起诉状等材料移送我院,当事人坚持诉讼的,立案庭应当依法登记立案转入审判程序审理。
四、诉前调解工作监督
第十五条进入诉前委派调解的案件,立案庭诉调对接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1) 对特邀调解组织或调解员的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 对经诉前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法院确 认调解协议的案件进行审查和办理;
(3) 对临近期限届满的委派案件进行催办、督促.
五、诉前调解案件受理费的收取
第十六条诉前委派调解的案件,特邀调解组织或调解员不 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对于调解成功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 按规定法院不收取费用;对于调解成功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调解 书、申请撤诉的案件,按规定减半收取诉讼费.
宝丰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