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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 进社区、进网格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0 15:52:54


本院各部门:

现将《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 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 9月 i0 日

                      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重要部署,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要求,坚持强基导向,推动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向 基层延伸,促进矛盾纠纷村村可解.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现就依托各乡镇诉调工作站,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第一条 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坚持以人民法庭为 主体,以各乡镇诉调对接工作站为依托,将人民法院调解平 台作为在线对接基层解纷力量,通过“引进来""走出去",  构建分层递进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路径,形成"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基层预防化解纠纷网格,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发现、 就地调处、就地化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二条 本院聘请的特邀调解员(各行政村第一副书记) ,统一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注册登记,将人民调解、委 派调解、委托调解在线上开展,做到基层解纷力量全覆盖,  实现预警、分流、化解、调解、司法确认、进展跟踪、结果反馈等全流程在线办理。

    第三条 本院成立"三进"工作对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立案庭,负责“三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及督促工作,负责邀请基层治理单位、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中与人民法院开展分流对接的人员作为司法联络员,负责排查上报信息,  自行或者指定相关人员开展诉前调解、矛盾化解、协助送达、 维护基层解纷人员信息等工作。

    第四条 立案庭庭长、闹店人民法庭庭长、大营人民法庭庭长为“三进"工作指导法官,负责对人民调解、委派、 委托调解案件的法律指导,与乡镇的沟通协调和有效推进“三进"工作开展。

    第五条  闹店人民法庭、大营人民法庭按照本院所划分的所辖乡镇区域,积极开展与乡镇矛调中心、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工会、妇联、民政、市场监管、土地管理等 单位的沟通对接,可吸纳优秀调解员进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开展调解工作,逐步形成矛盾纠纷调解网络.

    第六条 闹店人民法庭、大营人民法庭负责做好本辖区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以下简称 “三进"工作) ,未设人民法庭的村(社区) 、乡镇(街道) ,由立案庭负责开展"三进”工作。

    第七条 立案庭、闹店人民法庭、大营人民法庭分别设 专职案件分流员一名,开展在线诉非分流、案件指派、诉调对接等工作。

    第八条 村( 社 区 )、乡镇(街道) 等对接单位或解纷人员 在化解、调解过程中需要法官参与指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在线提出申请,由立案庭或闹店、大营人民法庭通过推送典 型案例、进行法律指导、"调解员+法官"远程视频联合调解、 实地参与化解等方式提供指导。

    第九条 本院在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庭等场所或者调 解平台上公开入驻调解平台的基层治理单位、专业性行业性 调解组织、参与化解、调解的基层解纷人员基本信息,自觉 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对于起诉到立案庭或人民法庭的纠纷在登记 立案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辖区内村 (社区) 、乡镇(街道)且适宜化解、调解的,或者当事人明确 表示同意诉前调解的,立案庭或法庭可以指派至基层治理单 位或基层解纷人员进行化解、调解。涉及专业行业领域纠纷 的,可以指派至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进行化解、调解.

   第十一条  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范围:

(一) 家事纠纷;

(二) 相邻关系纠纷;

(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四) 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

(五) 医疗、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六) 消费者权益纠纷;

(七) 物业供水供电供暖服务合同纠纷;

(八) 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九) 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债务纠纷;

(十) 其他案件简单、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的纠纷.

     第十二条 特邀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诉讼材料的送达(提 供当事人联系方式、地址、开具证明材料等);

(二) 办理法院诉前委派、诉中委托调解案件,或者协 助法院诉前、诉中案件的调解工作。

(三) 对本职工作范围内受理的民事纠纷开展调解工 作,对未能化解的矛盾积极与法院诉讼程序对接;

(四) 积极做好调解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信访及不稳定因素 ;

(五) 积极做好特邀调解工作中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十三条  法院审理程序中案件,由案件合议庭结合案 件性质、疑难复杂程度等情况决定是否将案件委托特邀调解员调解或邀请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

    第十四条  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当事人平等原则;

(二)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四) 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 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诉前委派调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 日 ,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诉讼中委托调解的期限为15日,调解期间不计入法院 审理期限。

    第十六条 诉前委派、诉中委托调解案件,一律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特邀调解员通过人民调解平台接受委派、 委托调解案件。

    第十七条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制作 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按印及调解人员签字,及时 在人民调解平台结案,并将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委派、委托的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应 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 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但协议内容涉及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解除、变更的除外。

    第十九条 宝丰县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或特邀 调解员书面建议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驳回.

    第二十条经调解不成功的案件,或调解程序中当事人 要求终止调解程序的案件,特邀调解员应及时在人民调解平台以调解不成功方式结案,并及时将案件材料、调查笔录等材料移交宝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登记立案。

    第二十一条 特邀调解员调解案件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第二十二条立案庭应积极与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分流 对接,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网格员、 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入驻调解平台,开展化解、调解工作,  并由案件分流员根据纠纷类型,通过调解平台直接推送开展 化解、调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金融、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专业性行业性领域矛盾纠纷,由案件分流员通过 调解平台,在线分流至入驻平台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进 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可以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 的,由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将案件推送至案件分 流员,及时将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于诉调对接工作站、调解员排查出的辖 区网格内涉诉矛盾隐患、苗头性问题,应当及时通过调解平 台提供给对接的人民法院,第一时间消灭矛盾隐患.需要联 动化解的,由立案庭、人民法庭及时安排人员参与化解工作, 并在调解平台上记录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立案庭、人民法庭应当加强对辖区调解员、网格员、司法联络员等人员的法律指导和业务培训,制 作常见案件类型调解指引,推送指导性案例,探索建立双向 交流机制,支持和规范基层解纷力量在法治轨道上开展纠纷 预防化解工作,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对于不善于使用智能手机的老年人、残疾 人等特殊群体,应当加强诉讼辅导,由参与纠纷化解、调解 的法院工作人员或基层解纷力量帮助、指导其操作使用调解平台,进行在线调解。

    第二十七条  宝丰县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优势,推 动司法确认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实现人民调解司法确 认在线申请、快速办理,促进提升诉前调解吸引力和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将法官指导、 参与化解、调解的案件量纳入法官绩效考核,将成功化解、调解纠纷数量和质效作为特邀调解员、调解组织动态管理的重要指标,进一步激发参与“三进"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九条宝丰县人民法院和乡镇建立联席会议制 度,每季度召开1至2次联席会议,讨论研究诉调对接工作 存在的问题和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推动“三进"工作机制的 逐步完善.同时,对调解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员进行业务评 价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

    第三十条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杂志、网站、微博 微信、调解员"随手拍"等各类媒体,以及社区走访、普法讲座等活动,全面宣传"三进"工作以及基层解纷人员优秀 事迹,积极培育多元解纷观念,引导人民群众主动选择非诉 讼方式解决纠纷。

责任编辑:王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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