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现将《特邀调解员培训办法(试行) 》印发你们,请认真遵 照执行。
2019 年 12 月 10 日
为加强对特邀调解员的业务指导,提高调解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强化诉调对接的实质效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省高院的指导意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立案庭应当加强对本院聘任特邀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民事审判庭及闹店、大营人民法庭建立应积极参与配 合。
第二条 参加培训的特邀调解员包括与本院建立诉调对接 工作机制,接受本院委派、委托调解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的调解员。
第三条 对特邀调解员的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常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解读、事实认定和焦点 归纳的方法、调解技能和方法、调解及司法确认的程序、调解书制作、调解员职业道德操守等。
第四条 组织特邀调解员培训可采用专题讲座、座谈会、交 流会等方式进行,邀请资深法官、资深人民调解员、行业专家、 律师、法律工作者参加讲课或指导。也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举办培训会或组织资深法官到司法行政部门举办的调解员培训班上授课。
第五条 本院应当将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实务中常见 的法律问题问答、典型案例等编制成册,向特邀调解员免费发放.
第六条 立案庭、民事审判庭、闹店人民法庭、大营人民法庭要以各乡镇诉调对接工作站为依托,建立与特邀调解员的常态化沟通联系机制,建立调解员微信群、QQ群等,加强沟通交流, 及时帮助解决调解员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第七条 闹店人民法庭、大营人民法庭对本辖区特邀调解员 的培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通过不同培训形式,确保每年所有调解员轮训一遍。
第八条 院政治部要加强对特邀调解员的管理,完善考核奖 惩机制,将工作培训纳入绩效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