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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法院 宝丰县司法局 关于建立诉调一体对接机制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0-04-10 14:44:11


    为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诉调对接实质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精神,结合县法院和县司法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宝丰县司法局指派专职调解员到宝丰县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诉前调解工作室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第二条 宝丰县法院为调解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桌椅、

电脑等办公用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条 宝丰县司法局负责专职调解员的工资、调解经费及 人事管理工作。宝丰县法院立案庭负责对调解员日常调解工作的指导、案件移转、诉调对接等工作。

    第四条 为促进诉调对接实质化,宝丰县法院将派驻的专职  调解员编入立案庭员额法官团队,建立有员额法官、法官助理、 书记员、调解员组成的调解速裁团队,强化诉调统筹衔接,做到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第五条 专职调解包括法院立案前的委派调解和诉讼程序 中的委托调解,案件委派、委托调解案件一律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专职调解员通过人民调解平台接受委派、委托调解工作, 以进一步推动在线调解业务的开展。

    第六条 专职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 协助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诉讼材料的送达工作;

    (二) 办理法院诉前委派、诉中委托调解案件,或者协助法 院诉前、诉中案件的调解工作;

    (三) 对本职工作范围内受理的民事纠纷开展调解工作,对 未能化解的矛盾积极与法院诉讼程序对接;

    (四) 积极做好调解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信访及不稳定因素;

    (五) 积极做好专职调解工作中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七条  诉前委派调解的案件范围:

    (一) 家事纠纷;

    (二) 相邻关系纠纷;

    (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四) 劳动争议、劳务合同纠纷;

    (五) 医疗、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六) 消费者权益纠纷;

    (七) 物业供水供电供暖服务合同纠纷;

    (八) 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九) 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债务纠纷;

    (十) 其他案件简单、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的纠纷.

    第八条  法院审理程序中案件,由案件合议庭结合案件性 质、疑难复杂程度等情况决定是否将案件委托专职调解员调解或 邀请专职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

    第九条  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

   (二)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四) 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 调解过程和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诉前委派调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诉讼 中委托调解的期限为15日,调解期间不计入法院审理期限.

    第十一条  宝丰县法院立案庭按照案件纠纷类型及繁简程度,对适宜诉前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统 一委派专职凋解员调解。

    第十二条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按印及调解人员签字,及时在人民调解平 台结案,并将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移交法院.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调解员 应告知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共同 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 进行审查,衣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但协议内容涉及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解除、变更的除外。

    第十四条  宝丰县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或专职调解员书 面建议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确认调解协 议的效力,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驳回.

    第十五条  调解不成功的案件,或调解程序中,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程序的案件,专职调解员应及时在人民调解平台以调解 不成功方式结案,并及时将案件材料、调查笔录等材料移交宝丰县法院立案庭进行登记立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邀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

    (一)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 一方当事人撤回调解请求或者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的;

    (三) 特邀调解员认为双方分歧较大且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

    (四) 其他导致调解难以进行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专职调解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强迫调解;

    (二) 违法调解;

    (三) 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

    (四) 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协议内容;

    (五) 其他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当事人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宝丰县法院投诉.经审查属实的,宝丰县法院应当通报至宝丰县司法局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专职调解员调解案件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人 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第十九条  宝丰县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优势,为人民调解 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专职调解员工作规范化、 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条  宝丰县法院和宝丰县司法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1至2次联席会议,讨论研究诉调对接工作存在 的问题和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推动诉调一体对接机制的逐步完善.同时,对调解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员进行业务评价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2020年4月9日

宝丰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印发

责任编辑:王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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