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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法院宝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调解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7 11:55:15


宝丰县人民法院各部门、宝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宝丰县人民法院宝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暂行办法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劳动人事纠纷实质性化解,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必须自愿合法。

    第二条 调解并非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

    第三条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条 仲裁不予受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依法能够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机构包括: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 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可进行调解 :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程序

    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1.申请人必须与本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相对人;

    3.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 调解机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主要展开以下工作:

    1.审查申请人的资格;                                

    2.审查申请调解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3.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经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案件,调解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按照申诉办理。

    第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不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 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核查,制作《调查笔录》,并 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调查工作一般包括 :

    1.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即劳动人事争议产生的原因、发展 过程、争议的焦点等;

    2.查阅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

    3.调查争议所涉及的其他有关人员、单位和部门;

    4.与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谈话,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正确对待调解的要求,通过宣传法律知识及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调解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5.对周查得到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结合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分清是非,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6.召开调解员会议,通报调查情况,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确定调解意见。

    第十三条 调解机构要向双方当事人公布调解核实情况和调解意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促使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调解程序终结 :

    1.当事人自行协调达成协议的;              

    2.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撤回申请的;          

    3.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4.经调解,当事人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四、职责和目标

    第十六条 县法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第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管理,积极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第十八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针对劳动人事争议的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用人政策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大争议调解力度,预防并从源头上减少争议的发生,要加强对县劳动争议仲裁院的领导,对其依法办案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 可以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切实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在快捷、公正处理案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县 法院、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做好调裁审衔 接,确保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畅通。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研讨会议,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化解工作提出意见和 建议,研究制定应对措施。

责任编辑:王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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