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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服务营商环境、节约司法成本" 机制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01 11:48:07


    为了有效服务营商环境,进一步节约涉营商环境类案件当事 人的诉讼成本,用尽、用好司法救助措施,让确有困难的涉诉企 业及个人打得起官司,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暖,取得"为群众办实 事”的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绘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 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纲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院实 际 ,制定本规定.

    一、诉讼费

    第一条涉营商环境类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规定在立案时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

    第二条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一) 系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 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三)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或减交诉讼费用:

    (一) 因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企业经营困难或个人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 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 确实需要缓交、减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缓交的,一般缓交至申请执行时,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 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提交的材料:

    (一) 书面申请书;

    (二) 身份证明材料;

    (三) 符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下列相关证明之一:        

    1.残疾证,低保证,救助证明,五保供养证明等;        

    2.当事人所居住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所在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

    3.当事人为企业的,提供相关经营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登记立案时,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 负责审查;立案后,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由审理 该案件的审判庭负责审查。

    第六条  当事人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案件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 审查,填写审批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庭长、主管副院长作出决定 是否准许。

    第七条  经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案件,在缓交期限 届满前,案件承办人应向当事人催收诉讼费.缓交期限届满后当 事人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的,可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 理。

    第八条经批准缓交诉讼费用的案件,裁判结果中诉讼费用 由原告承担的,案件承办人应及时督促原告按期缴纳诉讼费;裁 判结果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的,案件生效后由承办人督促被告 依法交纳费用,拒不缴纳的承办人依职权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 执行。

    二、保全费用

    第九条对于涉营商环境类案件,立案庭保全团队在诉前应 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积极向当事人释明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 法律后果。

    第十条对于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应及时督促当事人在一个月内立案,并采用笔录告知不立案的法律后果.同时,逐案跟踪案件的立案情况,对于临期未立案的当事人进行提醒.

    第十一条立案庭及各民事业务庭 ,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 过程中,如当事人提供担保有困难,需要向保险公司购买担保保 函的,由当事人提供申请书及证明材料,承办庭室可向相关保险 公司出具建议降低收费的函,并积极沟通协调在相关规定的范围 内降低收取相关费用。

    三、鉴定费用

    第十二条  立案庭司法技术团队在办理鉴定案件过程中,对 于经济确实困难的企业或个人,应积极与鉴定机构沟通对接,必 要时向相关鉴定机构发出“建议降低收取鉴定费用的函",帮助

困难当事人节约鉴定费用。

    第十三条立案庭司法技术团队在工作中,应积极协调相关 鉴定机构在本院公布收取费用的标准,对个别收费高的机构进行 沟通和提醒,在规定的范围内也可以向当事人推荐收费低的鉴定

机构供当事人选择。

    第十四条立案庭司法技术团队在工作中 ,应当建立鉴定 案件收费台账,可不定期向鉴定机构发出通报,供鉴定机构适时 适当调整费用。

    四、律师费用

    第十五条立案庭应在诉讼服务大厅公布法律援助相关规 定,对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应积极协调值班律师帮助当事人申 请法律援助。

    第十六条对于标的额大的涉营商环境类案件,而当事人确 属经济困难或企业经营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案件承办部 门积极向相关律师事务所沟通对接,必要时可发出降低收取律师费用的函,以帮助当事人减少支出律师费用.

    第十七条院营商环境工作办公室应积极关注涉营商环境 案件的律师费用收取情况,不定期召开律师座谈会,通报法律援

助和降低收取费用的情况。

    第十八条以上相关费用业务由院营商环境工作办公室牵 头负责,各部门在办理上述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和困难要及时 向民事庭沟通对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范珂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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