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涉营商环境类案件"绿色通道"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提高涉营商环境类案件 立、审、执工作成效,建立服务营商环境"短、平、快"绿色通 道,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相关 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本院立案庭、民事庭、执行局分别成立涉营商环 境案件工作专班,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设一名专职联络员, 具体负责部门间沟通协调联络工作。
第二条 立案庭速裁法官、民事庭涉营商环境案件合议庭、 执行局速执团队具体办理涉营商环境案件,确保营商环境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条 立案庭、民事庭、执行局三个专班对案件登记流转、 沟通对接及问题处理工作,要建立"无缝衔接”工作机制,要确保工作留痕和有效运转。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短、平、快"绿色通道工作原则如下:
(一) 对涉营商环境类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二) 切实达到涉营商环境类案件“调解立案时间短、平均 审理天数少、执行速度快"的效果;
(三) 各部门要树立营商环境工作"一盘棋”思想,切实为涉诉企业和人民群众提高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的司法服务。
第五条 涉营商环境案件由一名专职调解员具体负责诉前调解工作,调解期限一般为20日,最长不超30日。经调解能够 达成协议的,优先选择司法确认程序,切实为当事人降低司法成本;达不成调解协议内,1日内线上转入立案程序,当天审核立案,当天分案。
第六条 在诉前调解程序中,调解员应积极开展送达、诉前 鉴定及保全的问询工作,如发现案件涉及鉴定及财产保全的,在 速裁法官的指导下制作询问笔录,及时将案件转入保全团队进行具体办理工作。
第七条 立案庭在线上收到诉前调解程序转立案的案件后, 要严格按照本院繁简分流的相关规定,对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适用程序性进行精准的分流。
第八条 对涉营商环境类案件实行“蓝色标签"跟踪制度, 对案件立案、诉讼、执行的相关时间及经过程序进行节点跟踪,该标签分别在诉讼和执行案件中进行归档。
第九条 案件分至民事庭承办法官后,对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一般应在20日内结案,最长不超过1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2个月内结案。
第十条 适用小额诉讼、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简化庭审程序,裁判文书应使用要素式或表格式。
第十一条 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承办法官应继续关注被告 的履行情况,对于不及时履行裁判文书的,应督促原告及时申请法官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速执团队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的规定,启动速执程序,不得出现超期现象。
第十三条 立案庭、民事庭、执行局三个专班负责人,要对 涉营商环境类案件实行节点管控,必要时在审判流程内进行程序 监管,各部门应有序流转“蓝色"标签,确保案件立审执程序规范、高效运转。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出现新情况的,由院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