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两个一站式”"建设,方便人民群 众就近办理跨域立案事务,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异地诉讼难的问 题,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跨域立案是指人民群众到就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或人民法庭跨区域、跨层级办理民事、行政案件起诉、申请执行 案件立案等事务。
第二条本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跨域立案窗口,指派专人负责跨域登记、审核立案工作。大营、闹店两个人民法庭全部开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引导或协助当事人办理跨域立案等事务。
第三条当事人或代理人办理跨域立案事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代理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 提供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 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 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 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办理跨域立案的,本院作为协作法院时应当 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做好多元化解引导、诉讼风险告知、身份信 息核对等工作.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指导并协助其办 理立案事务,同时将纸质材料即时邮寄给案件管辖法院.不得以 本院无管辖权为由拒收材料拒绝审查。
第五条本院作为案件受理法院,应当在系统收到跨域立案 材料后 15分钟内审查立案.经审查 ,上传材料不齐全的 ,应当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通过接待法院网上补正或将补正材料直接邮 寄给受理法院。
第六条本院(含人民法庭)为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答辩状、代理词、上诉状、证据等电子格式的诉讼材料提供跨域材料 收转服务。
第七条本院作为协作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代为 核对并收集跨域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在系统内制作生成材料清单,载明当事人、申请时间,电子材料名称系原件或复印件扫 描、页数等信息。
第八条本院作为管辖法院时,接收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况作 出处理:
(一)即时核对流转材料信息.若因临下班,节假日等因素 无法即时处理,或情况复杂无法当场确认签收的,立即以电话等 方式有效告知协作法院,同时向当事人电话释明情况,确认下一 步处理时限。
(二)材料核对无误的应予以接收,将收转情况反馈协作法 院,同时以短信告知当事人办理结果.
(三)因案件审理等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的,应电话告知协作 法院指导当事人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自行向我院递交纸质材料。
第九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