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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法院 关于正确适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 限制消费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16 16:04:58


    为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持续整治不按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下简称纳失)和限制消费(以下简称限消)等问题,指导本院执行人员正确把握纳失、限消的范围及条件,规范和强化失信惩戒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正确把握应当纳失的情形

    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执行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承担行为给付义务时有可实际履行的能力,但具有故意逃避履行或消极懈怠不履行的情形均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既包括具备全部履行能力,也包括具备部分履行能力。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1)拒不履行行为义务;(2)拒不交付已经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的车辆、船舶等动产;(3)就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发布搬迁、腾退公告后,拒不搬迁或腾退的;(4)被执行人的工资等收入明显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费用,仍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5)被执行人放弃或怠于主张债权。

    2.妨碍抗拒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规避执行。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规避执行”:(1)通过虚假诉讼、仲裁妨碍执行的行为;(2)转移、毁损、隐匿、低价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以及其他导致财产不能处置、迟延处置、价值贬损的行为;(3)通过恶意异议、诉讼,或恶意设置租赁、抵押、质押、债务等方式妨碍执行的行为;(4)通过住所搬迁、场地转移、主要人员变更、注销电话号码、变更登记地址等方式逃避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和经营场所查找的行为。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以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制度”为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1.报告财产令是否发出,发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的;(2)按照被执行人在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的;(3)被执行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法院将上述文书留置在被执行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4)按照被执行人在实名认证的社交、购物、投资等网络平台所绑定的电话号码、收货地址、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的。2.被执行人是否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的情形。

    5.违反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二、正确把握应当限消的情形

    7.纳入失信要限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8.终本案件要限消。执行实施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9.不履行给付义务可限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给付义务包括金钱给付和行为给付,其中金钱给付包括债权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等;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正确把握禁止纳失和限消的情形

    10.查控财产足够清偿。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不得对其纳失或限消。但如被执行人有规避、妨碍执行等行为,导致已控财产无法顺利执行的,仍然可以对其纳失或限消。

    11.有足额担保。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不得对其纳失或限消,担保物在担保期间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转化成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价金,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上述价金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取得上述价金后应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所得价金义务;不履行的,可以对其纳失或限消。

    12.履行条件未成就。被执行人因履行顺序在后、继承遗产份额尚未确定等原因导致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不得对其纳失或限消。

未完成对承担先履行责任的义务人强制执行之前,无法认定履行顺序在后的被执行人应给付金额,此时履行顺序在后的被执行人履行条件尚未成就,不存在对其实施纳失、限消的基础。

继承人份额确定前,无法确定被执行人(遗产继承人)应当继承的实际价值,将被执行人纳失或限消没有法律依据。但如果被执行人存在拖延确定继承份额或者不积极向法院申报继承份额的,仍可以将其纳失或限消。

    13.被执行人未成年。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不得将其纳失。

    14.法人、非法人组织“四类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四、正确把握审慎纳失和限消的情形

    15.“校园贷”“套路贷”审慎纳失和限消。在校学生因“校园贷”“套路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对其纳失或限消。

    16.低保残疾生活困难审慎纳失。被执行人系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或因其他原因其财产、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一般不对其纳失或限消。

    17.医院学校养老院审慎限消。被执行人为医院、学校、养老院等公益性机构的,一般不对其纳失或限消。

    18.抢险救灾抗疫企业审慎纳失和限消。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承担减灾、防疫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对其纳失或限消。

五、正确把握可宽限的情形。

    19.给予适当宽限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失或限消的被执行人,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再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20.受灾受疫企业。对受疫情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可以给予其一定的执行宽限期。

    21.信用记录良好。被执行人一贯信用良好,暂时履行义务确有困难的,法院依被执行人申请,可以给予其一定的执行宽限期。

    22.主动偿还部分债务。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主动清偿一定比例的债务,且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毕所有债务的,法院依被执行人申请,可以给予其一定的执行宽限期。

    23.在读全日制大学生及应届毕业生。被执行人为全日制大学生及应届毕业生,可以给予其一定的执行宽限期。

    24.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申请宽限,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给予其一定的执行宽限期。

    六、正确把握删除失信的情形

    25.纳入期限届满。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届满的,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26.生效文书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执行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27.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28.受理破产案件。因破产程序,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29.再审中止执行。因审判监督,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30.不予执行。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31.终结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32.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经法院审查同意的应删除失信信息。

    33.积极履行生效文书。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34.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七、正确把握解除限消的情形

    35.生效文书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

    36.“四类人”因私以个人财产消费。法人、非法人组织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消费的,经审查属实,应予准许。

    37.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变更。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经审查属实,应予准许。

    38.申请执行人同意。在限制消费期间,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消。

    39.提供确实有效担保。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可以解除限消,

    40.情况紧急乘飞机高铁。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41.其他特殊情形。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特殊情形向法院申请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的,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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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雯静 范珂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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