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质效,确保及时有效办理各类执行案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执行案件分案规则制定如下:
一、执行前的准备
立案庭将案件转到执行指挥团队后,执行指挥团队应在1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方式对移送材料进行审查:
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的应具备以下材料:1.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明确,要求执行的事项明确;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间内未履行;5.属于本院管辖;6.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执行申请书、双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公告送达案件,审判人员应在生效证明中注明无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7.有申请执行人填写或出具的执行标的款转账账号;8.有《执行风险告知书》和《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告知书》的送达回证。
法院其他部门依职权移送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移送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执行事项明确;3.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间内未履行;4.有其他部门移送执行函,且移送执行函应载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3)已保全的财产状况;(4)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时部分财产已经处置的,该部分财产的处置情况;(5)移送执行的时间;(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7)涉黑、恶案件在立案时应在内网中标明。5. 其他与案件执行相关材料。
执行指挥团队发现立案庭移送案件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应一次性告知立案庭工作人员,并将案件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立案庭补正。
二、各团队承办案件范围
1.速执团队:除土地交付类以外的执行行为类案件,足额查扣的民商事案件,执行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首执案件,本团队办结的终结案件。
2.执行实施团队:执行实施一队和实施二队办理速执团队受理案件以外的其他民商事执行案件,本团队的终本、终结案件。其中,执行实施一队:办理大营人民法庭审结的民商事案件,其他乡镇的执行案号为单号的案件,以县农商银行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执行实施二队:办理闹店人民法庭审结的民商事案件,其他乡镇的执行案号为双号的案件,除县农商银行、宝丰豫丰村镇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
线上的终结案件经审查立恢字号后原则上有原承办人办理;线上的终本案件、线下的所有案件及退休或离职人员的案件经审查立恢字号后,按照由原实施团队办理的原则分案,其他按单、双号进行分案至执行实施一、二队办理。
速执团队移交的需处置财产的案件,满足处置条件(首封、权属明确、已实际查控),移交执行指挥中心。按单、双号分配到执行实施一队和实施二队。
根据《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压缩办案用时提高执行质效的意见》的规定,因拍卖评估终本的案件,恢复后由原承办人办理。
执行实施三队:办理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以宝丰豫丰村镇银行为申请执行人的民商事案件、原团队办理的民商事的终结案件。
3.指挥中心团队:办理财产保全及一般审查类执行案件。保全案件由蔡怀洲办理,审查类案件由张建立、张跃勇、蔡怀洲轮流办理。
4.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异议案件由原承办人办理。
本规则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宝丰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