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案件分类
第一条 执行实施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以严格依法、便民高效为原则,通过科学筛选,将案件分为简易案件、普通案件两类。简易案件快执快结,普通案件精执细办。
第二条 简易案件的执行时限为三个月,包括以下几类:1.足额查扣的民商事案件;2.执行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民商事首执案件;3.本团队办结的终结案件。
第三条 普通案件包括以下几类:1.经过调查发现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2.需要评估、拍卖、变卖的案件;3.社会矛盾大、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4.金融机构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5.在三个月内不能快速执行完毕的其他案件。
第二章 案件的流转
第四条 在执行指挥中心设立办理保全专职人员,负责对保全案件的执行。
第五条 所有执行案件统一由执行指挥中心团队向立案庭签收,并负责通过公积金、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
第六条 完成财产查询后,执行指挥中心团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筛选、繁简分流,将简易案件分配给速执团队,普通案件分配给执行实施团队。
第三章 执行团队
第六条 组建指挥中心团队,配置1名队长,1名副队长,成员6人。主要负责登记分案、执行保全、首次线下财产调查、执行信访、事项委托、执行质效分析、节点督办等主要工作。
第七条 组建速执团队,配置1名队长,6名成员,负责办理简单易执、易结的案件。
第八条 组建三个执行实施团队,每个执行实施团队配置1名队长,5名成员。
实施一队和实施二队负责办理速执团队受理案件以外的其他民商事执行案件、本团队的终本、终结案件,其中一队负责以农信社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二队负责以村镇银行、农行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对拟评估拍卖的财产配合财产处置小组工作,并在移送评估、拍卖前负责产权调查、有无租赁、不动产占有情况、抵押和查封情况调查,房屋腾空等工作。
实施三队负责办理刑事财产刑案件。
第九条 组建终本管理团队,配置1名队长,5名成员,负责审查各团队拟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案件;督促案件承办人终本后15日内归档卷宗;对已退体或调离执行岗位的人员所承办的案件,负责发放标的款;负责接待、办理终本案件恢复前的审查、查控工作。
第十条 当事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经执行法官审查认为构成异议立案标准的,应在当日转交执行指挥中心团队审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该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宝丰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