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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退役军人事务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1-09-29 16:45:13


  为切实维护我县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顶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退役军人事务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宝丰县人民法院联合宝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范高效的退役军人事务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深入开展退役军人事务纠纷调解工作,构建调解和诉讼制度有机衔接的价格争议纠纷化解体系,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宝丰县人民法院成立退役军人事务纠纷诉调对接办公室,设在闹店人民法庭,具体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纠纷的诉前调解指导,与宝丰县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诉调对接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宝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宝丰县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服务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全县开展对退役军人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负责参与和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当好法律政策解说员,引导退役军人形成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第四条宝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闹店人民法庭、大营人民法庭设“老兵调解室”,开展退役军人事务纠纷的诉前调解工作。

  第五条宝丰县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扎根基层、来自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及时调处化解纠纷矛盾,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第六条面宝丰县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要做到排查在先,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将退役军人事务纠纷吸附在当地,解决在基层。对于难以化解的纠纷,及时与闹店人民法庭对接,必要时给予调解指导。

  第七条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条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宝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退役军人事务纠纷排查工作,建立健全退役军人事务纠纷预不断增强退役军人事务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有效防止重大退役军人事务纠纷的发生。

  第十条闹店人民法庭要以“老兵调解室”为依托,积极支持和鼓励做好法律援助进驻退役军人事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衔接工作,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纠纷当事人,由法律援助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一条宝丰县人民法院、宝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切实加强退役军人事务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大调解员培训工作力度,拓宽培训形式,强化职业操守,推动调解员全面提升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调解技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宝丰县人民法院和宝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1至2次联席会议,讨论研究诉调对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逐步完善。同时,对调解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员进行业务评价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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