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打造和解、调解、诉讼等"一站式"金融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实现诉讼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深入开展我县金融纷诉调对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县法院联合县金融业发展服务中心深入开展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及时有效化解金融纠纷,建立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范高效的诉调对接机制,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在县法院成立金融纠纷诉调对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立案庭,具体负责涉金融纠纷案件的诉前调解及诉调对接、案件委派、材料移送等工作。
第三条县金融业发展服务中心明确一名负责人,与县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共同开展诉调对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金融业发展服务中心指派1至2名人民调解员到诉调对接中心工作,并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登记注册,接受线上委派或委托调解工作。
第五条指派到诉调对接中心的调解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诉讼材料的送达(提供当事人联系方式、地址、开具证明材料等);
(二)办理法院诉前委派、诉中委托调解案件,或者协助法院诉前、诉中案件的调解工作;
(三)对涉金融纠纷案件登记台账,对未能化解的矛盾积极与法院诉讼程序对接;
(四)积极做好调解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信访及不稳定因素;
(五)对已生效的金融纠纷案件,在7日内督促金融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积极做好诉调对接工作中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六条县法院立案庭设专人负责涉金融纠纷案件的诉前调解引导、委派调解、登记立案等工作,对适宜调解的金融纠纷统一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委派调解。
第七条涉金融纠纷包括以下案由: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四)借记卡纠纷;
(五)信用卡纠纷
(六)其他适宜开展调解的与金融机构有关的民事纠纷。
第八条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坚持调解自愿。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促进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三)坚持便民高效。灵活确定纠纷化解方式,提高调解工作效率,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第九条诉前委派调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间原则上不超过30日。诉讼中委托调解的期限为15日,调解期间不计入法院审理期限。
第十条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按印及调解人员签字,及时在人民调解平台结案,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案件转入立案程序。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十二条宝丰县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建议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驳回。
第十三条经调解不成功的案件,或调解程序中,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程序的案件,调解员应及时在人民调解平台以调解不成功方式结案,并及时将案件材料、调解笔录等材料移交宝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登记立案。
第十四条调解员调解案件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第十五条对经诉前调解不成功又未送达的案件,转入诉讼程序后,调解员应继续配合承办法官进行案件的送达及协助诉讼工作。
第十六条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金融纠纷送达难的问题,县金融办应督促相关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由借款人对送达地址进行确认,效力及于诉讼程序。
第十七条县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优势,为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调解员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十八条县法院和县金融业发展服务中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1至2次联席会议,讨论研究诉调对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推动诉调对接机制的逐步完善。同时,对调解工作表现突出的调解员进行业务评价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