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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法院关于服务营商环境、争创一流窗口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1-04-16 16:16:08


    为进一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宝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窗口”服务满意度,提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一站式工作成效,规范窗口工作人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窗口”职业形象,根据相关诉讼服务要求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树立“案案、事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工作理念,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热心、耐心、细心的接待服务为工作目标,争创一流服务窗口。

    第二条窗口工作人员接待当事人要依法文明接待,语言规范,语气温和,态度诚恳、亲切,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第三条严格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第四条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要根据不同季节统一着法院制服,仪表端庄大方。

    第五条导诉要以亲民、便民为原则,对待来院当事人热心接待、耐心解答,只能作诉讼程序的引导和相关法律的释明,不得为当事人预测诉讼结果。负责指导当事人使用大厅配置的“自助立案一体机”、“风险评估一体机”等便民设施。

    第六条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七条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规定,特别是涉营商环境案件,要当天接收材料,一次性告知,当天立案、当天分案,切实为涉诉企业提供优质化诉讼服务。

    第八条现场接收立案材料,应根据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一)加强诉讼引导,提供网上立案指导服务;

    (二)符合诉前调解程序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

    (三)当事人不申请诉前调解,符合起诉条件的,现场及时立案;

    (四)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不得因法定起诉要件以外的瑕疵拒绝立案。

    第九条当事人口头起诉的,告知应递交书面诉状,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积极指导当事人通过“诉状辅助生成一体机”自助生成打印诉状。

    第十条当事人网上申请立案的,能够当日审核通过的当日审核立案,不能当日审核立案的,应在3日内审核立案。经审核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正确填写驳回理由,同时做好电话沟通指导工作。严禁出现无理由驳回,及超期审核现象。

    第十一条当事人现场提交材料的,不得强制再通过网上申请立案,不得强制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对当事人预交诉讼费,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严格按规定确定数额,不得额外收取或者随意降低;

    (二)能够网上交费、扫码交费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交费;

    (三)无法通过网上、扫码、刷卡交费的,要及时告知当事人指定银行账号及交费银行地址;

    (四)确需人民法院自行收取的,应当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在立案前完成审批。符合缓减免司法救助条件的,依法进行救助。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理由,并告知无正当理由在立案后逾期不交费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后,应当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控,当日不能查控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查控,网络查控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及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司法鉴定等措施的,接待人员应当天将材料移转办案法官进行办理。

    第十六条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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