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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21-02-22 15:45:20


  为加强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执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收案后审查及分案

  (一)收案后审查

  1.立案庭将案件转到执行指挥中心团队,经指挥中心团队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按照分案规则将案件分至各执行团队;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立案庭工作人员,并将案件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立案庭补正。

  2.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是否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由终本管理团队负责审查,审查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转立案庭立案。

  3.终结执行案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由承办人签署意见后层报团队长、执行局长审批,审批后转立案庭立案。退休及调离执行岗位人员承办的终结案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由终本团队负责审查后转立案庭立案。

  (二)分案前准备工作

  1.执行指挥团队应在首执案件立案当天接待申请执行人,制作初次接待笔录,接待笔录随案移交实施团队。接待笔录中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及申请律师调查令相关程序。

  2.执行指挥团队在接收案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为平顶山市范围内的首次执行案件的线下财产调查(调查内容为车辆、公积金、不动产),并于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材料移交执行实施团队。

  二、执行实施

  (一)确定承办人:执行团队在接收执行指挥中心团队移送案件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并在执行内网系统中注明。

  (二)传统查控:案件承办人应当在首次网络查控结束后,10日内启动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调查,完成传统查控的期限为启动之日起2个月,同时在执行系统完成相应传统查控节点操作。

  (三)约谈:案件承办人接收案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约见申请执行人,5个工作日内核实查证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财产线索属实的,应在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依职权调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财产线索,承办人应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 个工作日依职权进行财产调查,穷尽财产调查。

  (五)需要办理委托调查事项的案件承办人自接收案件之日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相关委托手续,并移交执行指挥团队办理。执行指挥团队应在接收后2个工作日内将对外委托手续办理完毕。

  (六)根据财产查控情况分类处置:

  无财产案件:通过网络、传统查控等手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拟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下列工作:

  1.罚款、拘留

  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以及有其他妨害执行行为的人员,应当依法呈请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报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对于下落不明的人员,及时向执行指挥中心团队报送临时布控材料。

  2.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

  认真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纳入失信条件的一律不得发布,符合条件的,应当经合议庭合议,合议庭认为被执行人行为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的,执行人员应在合议后1个工作日内起草决定书,并层报团队长、院长或院长授权的院领导签发。

  被执行人系党政机关或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纳入失信或限消前,应报市中院批准。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国有企业人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一至二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3.终本约谈

  对于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案件,(至迟在三个月内结案)承办人应当在最后一次财产查找日期起10日内约谈当事人,制作终本约谈笔录,并在执行系统内操作终本约谈节点。

  对于有财产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案件,约谈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财产查封期限,要求申请人在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交书面续查封申请,办理续封手续,并将申请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有财产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接收案件材料后,对已被法院控制的财产,迅速采取措施。

  1.对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有余额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查询结果反馈后,符合冻结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48小时之内予以冻结(不得扣划的除外)。

  2.对于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房产、车辆、设备等财产,需在查控措施采取后30个工作日内启动财产评估拍卖程序。

  承办人接到评估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将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在符合拍卖条件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网上司法拍卖。

  网拍成交后,网拍工作人员应2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案件承办人。

  财产流拍后,承办人应当在流拍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以物抵债,当事人同意以物抵债且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3.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且符合最高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查控财产反馈之日起5日内办理相关委托手续,要求当地受托法院在15日之内办理完毕。

  4.财产处置完毕后,案款到账后符合发放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案款到账后7日内向当事人发放完毕,并在系统内办理相关结案手续。

  财产处置完毕后尚不足以实际执结的,按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本案件的要求办理。

  三、案款发放和物的交付

  (一)执行款收交、支付等往来事项必须通过执行款专户进行,当事人之间直接交付的除外。当事人将执行款、执行费等交执行款专户后,执行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案款发放完毕。

  (二)对已退休或调离执行岗位的人员所承办的案件标的款,由终本管理团队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及发放后将材料归入原卷宗。

  (三)案款发放实行监督提醒制度

  1.案款发放时间节点由执行指挥团队负责。执行指挥团队应于案款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提醒案件承办人认领并发放案款;到期未发放的,执行指挥团队应于案款到后10个工作日内督促案件承办人发放案款。案款到账后25个工作日内仍未按照要求发放案款的案件承办人,移交院派驻纪检组,启动一案双查。

  2.确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领取或发放案款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款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团队长报告不能领取和发放的原因,并由团队长提请执行会议研究批准。理由成立的可仍由执行员负责发放,但至迟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款顶发放至申请执行人。

  3.强制措施解除、拍卖成交或抵偿裁定下发后,物的交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交付的由执行员报团队长批准后由团队长提请执行会议研究决定延长期限。需要协助办理产权登记证照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助机关送达协助通知书,至迟不能超过15 个工作日。

  四、结案

  (一)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普通民事执行案件、刑事财产刑的执行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执结;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执结。保全(包括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执行保全)、先予执行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10日内执结。速执团队办理案件的期限按宝法(2021)007号文件规定的期限办理。

  (二)本意见执行期限内未执结案件的,承办人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书面说明执行情况、不能执结原因、下步执行措施,由所在团队团队长提请执行会议讨论。讨论后确因法定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结案的,按会议决定办理;对于执行会议讨论后认为能够结案且有下步建议、意见的,承办人应在执行会议确定的时间内结案。逾期仍不能结案的,移交院派驻纪检组督促结案。

  (三)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办理。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必须经合议庭合议后结案。

  五、归档

  案件结案后,终本案件自结案起15日内完成归档,其他案件自结案后1个月内完成归档。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宝丰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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