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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9-24 16:58:03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根据河南省委省政府《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若干政策措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指引》的规定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六稳”“六保”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准确把握常态化疫情防控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司法应对工作,努力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的作用,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找准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切入点和契合面,有效应对疫情后期和疫后风险挑战,切实履行人民法院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职责使命,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六稳”“六保”创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我县建设“四强县”,迈入全国“一百强”,谱写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绚丽篇章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三、主要任务

    (一)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1.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依法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侵犯、强迫交易、高利贷等违法犯罪和强揽工程、敲诈勒索及村霸、行霸、市霸等暴力破坏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打财断血”工作机制,最大限度为受害群众挽回损失,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经济基础,依法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营造扫黑除恶浓厚氛围,提升群众参与度和安全感。

    2.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在正常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失误,不违反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对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得认定为犯罪;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建立涉民营企业家刑事案件报告机制,对涉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案件,第一时间向上级法院报告,并向县委报告。

    3.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法律政策意识不强而出现的初犯、偶犯,积极教育挽救,依法正确适用自由刑和罚金刑;对符合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从速办理;对于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民营企业经济困难的案件,在依法惩处犯罪的同时,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对积极退赃退赔的,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民营企业经济损失。

    责任部门:刑事庭、执行局

    (二)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4.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妥善审理“地摊经济”“夜间经济”发展中涉环境卫生管理、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案件,引导新经济新业态规范有序发展;妥善解决职工下岗、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引发的相关案件,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改善创业环境,促进扩大就业;积极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依法保障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贫困劳动力等特定群体平等就业权。

    5.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正确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及河南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妥善化解因疫情和疫情防控产生的劳资、劳务、劳动纠纷,平衡双方利益,加大调解力度,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共渡难关;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化解纠纷,依法保障企业用工,促进构建合法、公平、和谐的劳动关系。

   责任部门:民事庭、大营法庭、闹店法庭、立案庭

    (三)依法保障民营企业自主经营行为

    6.充分保护以企业自主经营为主的市场交易行为。加大各类涉民营企业民商事案件审理力度,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意思自治,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尽力确认合同性质和效力,尽力维护不同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效益,提升市场经济活力;正确处理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法律问题,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资金借贷案件的裁判尺度,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助力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7.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办理涉民营企业,特别是涉招商引资企业案件过程中,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要遵循“必要限度”原则,对能采取“活封”“ 活扣”措施的,尽量不要“死封”“死扣”;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要依法为企业预留必要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行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8.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民营企业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审理中特别注重重整、和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尽力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企业是否有重整价值、重整计划是否有可行性,要坚持用市场标准加以识别判断,切实提高破产重整的成功率;对于虽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但具有运营价值的企业,积极开展破产和解、重整,帮助和支持濒临破产民营企业甩开包袱、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救治无效或产能落后、不能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民营企业,加快破产清算,及时释放生产要素,实现民营经济资源的盘活和重新流动。

    9.严格规范适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严格执行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定标准。因受客观经济形势影响、短时间内丧失偿债能力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高消费信息;因创业失败无履行能力且未规避执行,或申请执行人同意不纳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已经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如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提供充分有效担保,或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纳入失信名单的,经一定程序审批,及时删除或屏蔽失信名单,解除对相关人员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恢复企业和企业家信用。

    10.促进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化建设。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进政府部门诚信信息与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坚决打击虚假诉讼等扰乱司法审判的行为,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严厉制裁诉讼失信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规范指引作用,引导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法治环境。

    责任部门:民事庭、大营法庭、闹店法庭、执行局

    (四)依法促进高效透明的行政法治环境建设

    11. 依法审理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案件纠纷。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插手民营企业招投标、采购、工程建设,以及强迫民营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捐赠、接受指定检测或咨询服务等以行政手段干预民营企业自主经营的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确保企业自主决策、自主经营;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依法监督纠正行政机关在竞争性经营和投资领域附加条件、设置障碍等行为,促进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激发民营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严格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防止因执行错误损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2.维护粮食安全。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污染或破坏耕地,将基本农田改作他用的责任人,判令其限时治理污染、复耕、复垦;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坚守土地红线,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依法审理涉农药、种子、肥料、农机等涉“三农”问题纠纷,支持农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筑牢粮食安全屏障。

    13.保障能源安全。依法妥善审理涉油、水、电、煤、气、热力等能源领域及充电桩、充电站建设等新能源项目实施中的纠纷案件,保障供能用能双方合法权益,开展涉能源企业专题走访活动,提供法律咨询。

    责任部门:行政庭、民事庭、大营法庭、闹店法庭

    (五)进一步延伸审判服务职能

    14.大力推进诉源治理。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积极参与基层治理,深入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发挥“道交一体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诉调对接平台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和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诉源治理,融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无缝衔接诉讼、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扩展司法助力矛盾纠纷化解的覆盖面。

    15.全力强化窗口服务。深化“一站式”诉讼服务,加强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电话热线标准化建设,方便当事人“一次办好”各项诉讼事务;优化智慧诉讼服务,形成“一网通办”诉讼服务新模式,为当事人提供网上查询、立案、缴费等一条龙服务;完善诉讼服务中心软硬件设施,开通微信、支付宝、POS机刷卡等多样化的诉讼缴费渠道。设置自助服务区,充分应用云庭审、微法院、阳光送达等网络平台,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条件,真正使诉讼当事人“最多跑一次、最好不用跑”。

    16.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准确把握人民法庭职能定位,优化法庭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在人才、装备、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向人民法庭倾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方便群众诉讼,就地解决纠纷、推进基层治理、促进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功能。

    责任部门:立案庭、大营法庭、闹店法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分管领导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县委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要坚决担负起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推动经济发展,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政治责任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部门负责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推进落实、督导检查工作职责,要定期调度,梳理进展,汇总实绩并开展调研督导。

    责任部门:政治部、办公室

    (二)加强责任落实

    坚定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决心,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优化细化工作措施,层层抓落实,以司法的主动作为和担当,全方位、各环节为我县民营企业营造更好的司法环境和氛围,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精神和活力,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责任部门:刑事庭、民事庭、行政庭、立案庭、大营法庭、闹店法庭、执行局

    (三)提升审判质效

    进一步强化目标意识,紧盯主要审判质效指标进入全市法院前列目标不动摇,强化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合议庭的把关作用,严格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以审判质效提升检验“六稳”“六保”任务落实成果。

    责任部门:审管办、刑事庭、民事庭、行政庭、大营法庭、闹店法庭

    (四)加强队伍建设

    深入开展“两个坚持”专题教育,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突出党的政治建设,巩固主题教育成果,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认真组织学习民法典,做学习、维护、遵守民法典的表率,提高民事审判水平和效率。深入开展“以案促改”警示教育,严格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深入整治群众身边的司法不正之风,严禁干警在民营企业入股和兼职,严禁越权办案、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利用办案到企业“吃、拿、卡、要”,严禁借办案到企业拉赞助,严禁违法采取法律措施保护部门和地方利益,严禁利用职权干扰项目建设。扎实开展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执法司法专项督查,切实整治法官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问题。加大信访举报案件查办力度,重点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违纪违法案件,对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部门:政治部、办公室、派驻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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