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为“十四五”期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刑事司法保护
依法坚决打击强迫交易、欺行霸市、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企业收取保护费、发放高利贷、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危害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类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二、依法慎用强制措施
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善意选择保全财产类型,优先选择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保全。对于涉企担保案件,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先执行债务人财产。准确把握逮捕、起诉条件,对企业负责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做到慎捕慎诉慎判,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社会危险性不大的,一般不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确需采取羁押措施的,要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压缩民商事案件立案审理期限
民商事一审案件立案时,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应于30日内调解完毕,经当事人同意,最多延长30日。调解不成功的,立案部门应立即立案,不得将案件长期停滞在诉前调解环节,杜绝将诉前调解环节变相作为立案“蓄水池”的现象。立案审查平均时长压缩到1日以内。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商事审案件,应简化送达方式、庭审程序、文书格式等,举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日,案件审理一般应在30日内审结。适用其他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升审判效率,压缩案件审理天数,除因重大疑难复杂需鉴定评估、公告送达的案件外,争取在1/2审限内审结。将民商事一审案件平均审理天压缩到45日以下,民商事一审与二审案件卷宗平均移转天数压缩到27日以下。
四、深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
进一步健全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全面推进速裁快审机制,提升商业纠纷案件审判效率,将民商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提升到85%以上,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提升到25%以上。加强案件的诉前、诉中实质性化解力度,坚持调判结合,提升案件调解率,将民商事案件调解率提升到30%以上。
五、加大涉企案件执行力度
坚决杜绝未穷尽财产查控手段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和强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终结方式报结的行为,严禁不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终结执行,提升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和实际到位率,最大限度实现胜诉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账款执行案件建立合账,逐案攻坚,逐案销号,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执行法院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汇报,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六、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书”作用
在涉黑恶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行业领域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隐患,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书》,严格整改重点行业领域的管理漏洞、制度机制空白和方法手段滞后等问题,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涉企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通过提出《司法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诚信履约
七、健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有机街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涉企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八、加强法治宣传工作
加大对企业的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力度,提高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通过邀请企业代表旁听庭审发布典型案例、法律进企业等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促进企业依法办事、守法经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帮助企业规范内部治理,预防法律风险,同时通过审判的指引、规范、评价作用,推促政商恪守法治底线、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