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为贯彻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要求,宝丰县人民法院以实实在在的行动来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樊某、侯某与崔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宝丰法院审理,判令崔某偿还樊某、侯某损失7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崔某迟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月11日,樊某、侯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立即对崔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发现崔某仅有一辆已经报废的工具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多次沟通,均协商无果。随后执行干警另辟蹊径,采用分头调解的办法,分别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详细地向崔某说明对方两家生活处境的艰难,并希望申请执行人也给崔某筹备款项的时间。最终在执行干警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崔某经多方筹借在约定时间履行了执行款项,该案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