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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宝丰法院快执快结 从速实现涉民生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1-05-11 11:34:50


    自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开展以来,宝丰法院立足工作实际,在提高案件质效上下功夫,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为群众办实事。近日,该院10天时间执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责任赔偿案件,有力保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7月3日,刘某驾车沿宁洛高速公路南京方向行驶时,与发生事故停在高速公路上的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后该车又与发生过事故停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的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等人死亡及其他人员、财产不同程度损坏。后刘某的继承人刘某某等五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合肥某公司等七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宝丰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合肥某公司及其他被告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李某等人未按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刘某某等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宝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及合肥某公司支付赔偿款15322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转至宝丰法院执行局后,案件承办人韩占营立即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了查控冻结措施,由于所冻结款项的数额与执行标的差距较大,且双方当事人均系外地当事人,自收案后的7日内,韩占营同志在继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的同时,连续与被执行人李某和合肥某公司进行电话联系、沟通,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讲明申请执行人因亲属死亡后家庭所遇到的困难、执行过程中将要采取的执行措施和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韩占营同志10余次联系沟通,被执行人李某分两次通过转账方式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履行义务8万元,合肥某公司也主动将下余执行款项于2021年4月28日转入宝丰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2021年4月29日,该案标的款项全部转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账户,至此,该起案件10天内执结完毕。

责任编辑:张鹏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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