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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善意执行促事了 倾心化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1-04-23 09:32:47




    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开展以来,宝丰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严格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特别是在执行涉家事案件过程中坚持力促案件执结时矛盾钝化,案结事了,用实际行动落实为群众办实事。

    家住宝丰县肖旗乡某村的赵某与王某某系母子关系。赵某与其丈夫王某共生育二男一女,均已成家并分门另住。现赵某已70余岁,年老体弱,长期有病,无劳动能力,但其长子王某某却未像其弟弟和妹妹一样履行赡养义务。为此,赵某将其长子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承担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用,宝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某自2019年8月份起,于每月10日前向赵某支付赡养费345元。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王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赵某向宝丰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某某给付赡养费4722元。立案后通过司法网络查控,冻结了王某某在银行账户存款1000余元。案件于2021年4月19日转至宝丰法院执行局,承办人员李延彬接到案件后认为此案是判决结案,涉及家庭和谐,虽可将款划拨后支付给赵某,但却不会解开母子双方心头的疙瘩,矛盾只会加剧而不会缓和。为彻底消化矛盾,李延彬在收案当天先来到申请执行人赵某家中与其座谈,并了解到赵某之所以起诉并申请执行,根本原因在于埋怨其长子王某某长期不回家探望。了解到当事人的心结后,李延彬和其他同志一道又来到王某某家中与其见面谈话,向其转达了王某某的意见,并从社会传统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与王某某展开谈心谈话,王某某当即表示自己再想一想。鉴于此种情况,李延彬同志没有按以往工作流程将王某某带回法院,而是先行回到法院并于次日通过电话继续做王某某的思想工作。2021年4月21日上午,李延彬等同志再次找到王某某,经过两天的思考,王某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并表示愿意与法院同志一道回其母亲家中。在赵某家,经过李延彬同志对双方的劝导,王某某主动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对王某表示了悔意,表明了以后常回家看望老人并履行赡养义务的态度。至此该起家事案件在执行人员的努力下不但三天内圆满执行完毕,而且使双方当事人解开了心结,促进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张鹏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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