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宝丰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宝丰县人民法院 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 宝丰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表
第一部分
宝丰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宝丰县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查和受理本院审理生效的各类申诉案件,审判由本院受理的各类再审案件,处理涉诉信访。
(三)依法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依法办理本院一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执行事项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
(五)管理、使用本院的司法警察力量,保证机关和押解人犯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秩序。
(六)负责本院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七)负责本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上级法院及县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八)负责本院的内部监督和法官惩戒工作。
(九)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及物资装备。
(十)负责本院司法技术鉴定、通讯、网络信息等技术管理工作。
(十一)全面领导本院派出的人民法庭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的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使用、考核、奖惩等相关工作。
(十三)自觉接受上级法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十四)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
(十五)完成其他工作。
二、宝丰县人民法院预算单位构成
宝丰县人民法院规格为一级预算单位,内设机构8个,分别为综合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派出法庭2个,分别为闹店人民法庭、大营人民法庭。
宝丰县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因是首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相关工作尚待理顺,院所属单位预算暂统一编入院机关,本次公开预算数据既包括院机关,也包括所属单位,未做区分。
第二部分
宝丰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宝丰县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总计2613.1万元,支出总计2613.1万元。与2020年预算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170.8万元,增长6.99%。说明:宝丰县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经费保障渠道发生了变化,保障标准与之前有所变化(以下预算增减变动原因相同不再赘述)。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宝丰县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合计2613.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2613.1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宝丰县人民法院2021年支出合计2613.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42.7万元,占70.52%;项目支出770.4万元,占29.48%。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宝丰县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2613.1万元,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0万元。与2020年预算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170.8万元,增长6.99%。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宝丰县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2613.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类)支出2241.8万元,占85.7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89.2万元,占7.24%;医疗卫生健康(类)支出68.8万元,占2.63%;住房保障(类)支出113.3万元,占4.34%。
六、支出预算经济分类情况说明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17〕98号)要求,从2018年起全面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根据政府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的不同特点,分设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两套科目之间保持对应关系。我院《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按两套经济分类科目分别反映不同资金来源的全部预算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院2021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院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为132.5万元。与2020年预算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37.5万元,增长39.47%。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预算数与2020年相比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30.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30.5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与2020年预算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19.5万元,减少13.00%。
(三)公务接待费2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与2020年预算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3万元,减少60.00%。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以下情况金额为0的,仍需进行情况说明)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情况
宝丰县人民法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407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的办公及水、电、物业管理等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173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3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3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我院2021年预算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产出、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实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经济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0年期末,我院共有车辆2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情况
我院没有负责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 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宝丰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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