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再审,时间长达三年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在我院的精心调解下圆满画上句号,三方当事人对我院法官不辞辛劳积极协调的精神表示感谢。
原告康百令与被告闰让系夫妻关系, 2003年原被告因生气,原告外出打工。2004年3月24日,被告将夫妻共有的一间半两层楼房以29600元的价格卖与第三人李国顺,第三人支付被告购房款后,被告将房屋及房产证交付第三人,双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06年6月,原告从外地打工回家,得知被告将其共有的房产卖给第三人后,遂向第三人追要房屋未果引起诉讼。2007年4月宝丰县欧式商业街项目建设部开发房地产时,将第三人购买的房屋拆除,项目部为第三人置换了其开发的120平方米商品住房一处。诉讼中,原告将要求第三人返还原房产一处的诉讼请求,变更为由第三人返还用该房置换的房产一处。
审理后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有效,判决驳回了原告康百令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宝丰县法院重审后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三方均未上诉。虽然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但由于没有给付内容,原告的诉讼目的没有达到,遂另行起诉要求返还用该房置换的房产,同时,第三人和原告均向检察机关申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指令宝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
我院受理该起再审案件后,高度重视,慎重对待。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经分析认为,被告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理共有房屋,从法理上认定买卖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从情理上讲,第三人购买房屋装修居住已二年多,轻易认定买卖无效可能会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再审改判或维持,另一方肯定不服,双方纷争短期内仍无法平息。鉴于此,我院决定再审以调为主,调判结合,力争案结事了。但由于双方积怨较深,要价过高,虽经多方做工作,效果仍不明显。对此,合议庭并不气馁,而是本着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平息纠纷的精神,抱着促成三方和解的愿望和诚心,主动登门做三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通过十余次上门拜访沟通,当事人终于被法官的诚心所感动,三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置换的鑫都财富广场120平方米商品住房一处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第三人房价款及各项损失85000元。调解协议签订后,合议庭又积极与相关局委和开发商取得联系,帮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原告和第三人也分别履行了各自义务,最终使三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案件圆满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