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当事人送来的锦旗,称赞承办人“人民法院为人民,强制执行解民忧”。
原告平顶山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诉被执行人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2015年,李某某在汽车销售公司分期购买了一辆大众甲壳虫车,首付后,剩余车款127000元由汽车销售公司代为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邮政平顶山分行)申请汽车贷款,同时汽车销售公司为李某某的贷款担保人。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5日止。自2016年6月起,李某某开始拖欠中国邮政平顶山分行贷款不予偿还,经汽车销售公司及中国邮政平顶山分行多次催促,李某某拒不偿还。后中国邮政平顶山分行向汽车销售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汽车销售公司已连续17个月共计62726.69元为其垫付款项。汽车销售公司诉至宝丰法院,宝丰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李某某偿还62726.69元,以及李某某未及时偿还贷款致汽车销售公司代为偿还时的违约金18180元和诉讼费等,共计84906.69元。法院作出判决后,因李某某没有履行判决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非诉执行大队承办人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辨法析理,用了10天时间使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告积极履行了其义务,实现了真正的案结事了。
法院办案高效,在审结案件的同时也使申请人感受到了人民法官的敬业亲民。有感于法院的细致工作、法官的耐心负责,申请人送来锦旗,对承办人耐心细致、急民所急的工作态度表达了敬佩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