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我院审结首例因征信系统录入失误引发的名誉侵权案件

  发布时间:2010-05-10 16:35:31


  5月10日,我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该县首例因征信系统录入失误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

  家住我县某镇的曹某,在本市某矿区经营一家小型饭店。为扩大经营,曹某于今年3月份在该县某银行申请贷款。在履行完各项审查手续,准备放款时,曹某被告知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有逾期不归还贷款的记录,不符合该行发放贷款的条件。曹某认为其信用良好,没有在金融机构贷款逾期不还的情况。于是曹某通过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异议查询程序,查询了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该报告上显示,曹某曾在某信用社借款,且存在逾期不归还的记录。曹某便向某信用社提出异议,并要求该信用社删除该不实记录。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曹某将该信用社告上法庭,要求该信用社立即删除该错误记录,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50000元。

  该案系我县首例因征信系统录入失误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我院受理该案后非常重视,立即通知双方了解事情的经过,并及时确定了开庭审理时间。经了解案情,该信用社承认该记录属于录入错误,曹某随有过在该社借款的记录,但都已按期归还。该信用社同意限期删除该不实记录,但认为原告要求的损失过高,仅同意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就赔偿数额问题僵持不下,原告坚持要求开庭审理,不再进行调解。合议庭经过充分了解案情,着手有针对性地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一方面,该信用社工作失误确实给原告的社会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扰,理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另一方面,原告要求的损失过高,法律根据不足,建议其接受调解。

  经过反复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都有所松动,同意让步。在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该信用社限期通过个人信用异议处理程序更改曹某在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并给予曹某一定补偿,曹某撤回了诉讼。

文章出处:宝丰县人民法院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