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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邻乘车出事故 执行和解化怨情

  发布时间:2010-05-07 16:42:00


    近日,我院执行干警成功化解了一起由乡邻乘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执行干警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冰释前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履行,第一批赔偿款已支付。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08年5月,同在汝州一煤矿打工的赵某、岳某、闫某、王某等7人凌晨下班后返回宝丰。七人均是同村乡邻,平时关系不错,赵某驾驶一辆松花牌小型客车,其余六人乘赵某的车辆同回。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翻到河沟,造成乘车的六人受伤,其中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系无证驾驶,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无保险。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赵某与岳某的家属、受害人赵某、王某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赵某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岳某的家属情绪激烈,因岳某死亡时正值壮年,属家庭的顶梁柱,岳某的突然去世,使家庭处于极度困难中,上有快80岁的老人需要赡养,下有一双儿女尚未成家,多次到法院请求尽快执行。针对申请执行人的特殊情况,执行人员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多次到被执行人赵某家中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赵某属农民,家中仅有一处房产,无其他财产。执行人员数次到其家中促膝长谈,说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并且也影响了正常乡邻感情。最后,赵某下决心说:既然事出了,与情与理我都要负责,但我现在确实没钱,把我家的房子抵给受害人算了。执行人员把赵某的家庭情况及时反馈给受害人,看到此情此景,受害人也非常感动,动情地说:这都是乘车惹的祸,你们执行人员真是尽心了,都是乡里乡亲的,说啥也不能让赵某住大街上啊。最后,在执行人员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赵某共赔偿受害人3万元,当场履行5000元,下余款项6月30日前付清。该案圆满化解。

文章出处:宝丰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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