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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店法庭利用双休日调解一起群体性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0-04-20 08:12:56


  4月18日,闹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群体性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王某等24名原告与被告张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王某等24名原告均系宝丰县石桥镇某村村民。1985年,经石桥镇政府同意,他们分别代表各自的家庭与其所在村委会签订了长期林地承包合同,对位于该村村北的汝河河滩地进行承包经营。2004年,被告张某经与王某等24名承包户协商,约定将24名原告原承包的部分河滩地转包于张某,双方为此签订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承包款为每年2000元。该合同履行三年后,双方对承包款的缴款时间、方式,以及对承包地的利用等问题发生争议,24名原告认为被告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且存在改变原约定方式利用承包地的行为,要求收回承包土地,而被告则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为此矛盾不断,24原告及其家人不断到各级政府反映情况,但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在此情况下,24名原告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收回被告所承包的土地。

  闹店法庭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鉴于此案涉及人数众多,且存在不稳定因素,该庭一方面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积极与石桥镇政府联系,取得领导和地方党委、政府支持; 另一方面,立即深入当地进行细致的调查,了解到该合同的签订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已对其所承包林地进行了长时间的大量投入,但由于合同条文约定不够细致,致使双方在承包款的交纳时间、办法上存在歧义,理解各不相同,从而导致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由于对该问题不够冷静,在一些小事上处理欠妥,导致矛盾不断激化,引发24户原告不愿让被告继续承包该林地。考虑到该案双方当事人均系农村承包户,解除合同将会使双方都产生较大损失,且案件涉及人数较多,当事人矛盾较大,并已存在不稳定因素,若处理不好则可能会引发群体信访等不良问题,闹店法庭在院党组指示下决定下大力气开展调解工作,耐心对当事人进行劝解。一方面,向24名原告反复讲解国家相关土地承包法律规定,引导同样是林业承包户的原告从情理上对被告加以体谅;另一方面,帮助被告分析利害关系,劝说被告适当让步,努力消除双方对立情绪,钝化矛盾,并多次牺牲双休日将双方召集在一起进行座谈。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法院化解矛盾的诚心所打动,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将此前有争议的承包款一次性当庭付清,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继续履行,同时明确约定了此后的承包款交款时间以及逾期履行责任,从而使该案案结事了,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章出处:宝丰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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