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丰县法院依法对张某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公开进行了听证审查。
家住宝丰县城关镇的张某在宝丰县某小吃街开了一砂锅面店,2017年因购买使用一包(价值100元)含有罂粟碱的五香粉制售砂锅面被宝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经该局委托检测,张某所购买使用的五香粉含有非食品原料物质罂粟碱,宝丰县食品药品监督局据此认定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属“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经营食品”,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两千余元,并处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诉讼,也未全额履行,宝丰县食品药品监督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行政审判庭经公开听证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对张某行政处罚的裁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只有做到对食品安全负责,才能对自己和家人负责。本案中的张某,对这次处罚伤透脑筋,本是小本生意,却被罚的苦不堪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