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依法对被告人陈国恒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国恒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7月份,商丘市张文钦等人拟在宝丰县周庄镇压上河村建一砖厂,周庄镇政府把该砖厂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之一,安排时任宝丰县周庄镇上河村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陈国恒为该项目建设进行协调。被告人陈国恒利用职务之便,以需要向村民协调砖厂占地为由,提出要5万元协调费,张全志等人商量后给陈国恒5万元协调费。2009年1月11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对此案进行初查时,被告人陈国恒将涉案的5万元赃款缴到了市检察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国恒任上河村党支部书记,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周庄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由周庄镇人民政府安排其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协调工作,被告人陈国恒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以需要向村民协调占地为由,向张文钦等人提出要现金5万元,张全志、张文钦等人商量后将5万元钱给陈国恒,其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国恒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