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在宝丰县王庄村某煤场内的一套炼铅生产线内,从事还原铅的生产加工工作,严重污染环境。7月4日上午,宝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宝丰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数额为全省最高。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县环境保护局等环保组织30多人参加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1月3日至8月21日,被告王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利用宝丰县某村的场地设备,非法购进旧铅蓄电瓶,拆解出铅板,炼成铅块对外销售,从中获利。被告张某某明知被告王某某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王某某非法炼铅提供资金和废旧铅蓄电瓶,被告朱某某伙同他人从中牵线介绍到宝丰县周庄镇租厂炼铅,收取工资;被告沈某某明知被告王某某的炼铅厂没有办理相关证照,与其他工人一起炼铅,获取工资。另查明,被告王某某非法收购被告张某某提供的危险废物1000余吨,非法冶炼成铅块后,部分销售给安徽省太和县太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年八月,宝丰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查获:窑炉内正在处置铅块称重共4.38吨,现场堆放的废旧蓄电池经称重3.3吨,车间内堆放已制成的成品铅块16块,每块约重2吨,共32吨,非法处置过程中排放的烟尘颗粒物(铅尘)经称重共11.43吨,拆解塑料经称重2吨,生产铅渣3堆,经收集称重共175.58吨。
此案是宝丰县法院审理的首例公益诉讼、首例环境领域公益诉讼、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宝丰县法院妥善审理此案,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能作用,达到制裁环境污染、实现树木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效果。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案件达到办理一个案件,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环境安全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宝丰县法院与县检察院、行政机关、社会公益组织等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对公共利益保护的合力,共同守护好宝丰大地的绿水青山。
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