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正栩同志1995年被招录至宝丰县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刑事庭、研究室、民一庭、闹店人民法庭等部门工作,多年来,她凭着对法官职业的忠诚热爱,恪尽职守,努力工作,多次被宝丰法院党组及县委、县政府等领导部门授予“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并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2007年朱正栩同志担任宝丰县人民法院闹店人民法庭庭长职务以来,更是坚持立足本职岗位,秉公办案,无私奉献,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以“促进一方和谐,服务一方百姓”的实际行动赢得了辖区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赞扬。因成绩突出,2008年初被宝丰县总工会授予“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称号,2009年初再次被市中院记三等功一次。2009年全省法院“调解年”活动开展后,朱正栩同志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大力开展调解工作,全年个人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19件,审结306件,结案率为96%,其中调解(含撤诉)方式结案297件,调撤率为97%,所办案件无一件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无一件引起信访,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与纠纷,取得了突出的工作成绩,于2010年1月被平顶山市中院评为全市法院系统十大调解能手之一,并在“河南省首届调解之星评选活动”中,被评为“百佳调解之星”。
一、更新审判理念,切实树立调解优先意识,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工作立足点。
基层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大多数是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相邻关系等“鸡毛蒜皮”的小事,但由于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为了辖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朱正栩同志到闹店法庭工作后,立足本职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在办案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探索方法,针对农村生产生活的特点,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案制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方针,努力构建和谐司法,化解社会矛盾。2009年 “调解年”活动开展后,朱正栩同志更是积极响应上级法院和本院党组关于深入开展“调解年”活动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调整思维方式,真正树立起调解优先的审判工作意识,把如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对于所办理的每起案件都抱着“一定要调解成功”的信念去开展工作,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想方设法开展调解工作:对于婚姻家庭案件,着重从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入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寻找案件调解的突破口;对于邻里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设法寻找双方共同的熟人、朋友等共同调解,化解矛盾;对于合同、民间借贷等经济纠纷案件,则着重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害关系、分清责任是非,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劝说当事人依法办事、打消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从而达成调解协议。在她的努力下,许多初看几乎没有调解可能的案件才得以最终调解;大量发生纠纷多年、矛盾极大的案件才得以彻底化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9月,朱正栩同志受理了某村委会起诉该村村民的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原告村委会拿着被告所签的一份协议,要求法院判决拆除被告家的一处房屋,把土地交还集体。朱正栩同志接案后深入该村,了解到这是一起发生矛盾十年的土地纠纷:被告与其邻居两家的宅基地因形状不规范且出路交叉,于 1999年经当时的村干部协调,给被告另划了宅基地,被告与村里签了协议,同意把其家老房拆除、原有的宅基地并给邻居家使用。但后来两家人因为小事生了气,被告不愿再按原协议履行。十年来,双方经常吵架、矛盾日益加深,当事人长年找政府,但一直未能解决。对于这样一起案件,如果简单地按协议判决拆除被告家的老宅房屋,不但执行难度大,也势必给两家现有的矛盾火上浇油,造成矛盾激化,这两家人或许就会成为世仇,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只有进行调解才是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的唯一办法。为此,朱正栩同志联系了镇里的驻村干部,共同深入这两家家中反复劝解,耐心做各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积极为各方当事人分析和制定纠纷解决方案,经过两个月数十次的调解,被告终于答应拆除老房,其邻居也同意给其适当补偿,村委会则同意将该处土地并给邻居家使用。伴随着两家拆旧房、搬新房的鞭炮声,两家曾经的矛盾烟消云散。
二、服务人民群众,以为民之心促进案件调解,实现和谐司法。
朱正栩同志认为,要做好调解工作,不能为调解而调解,关键在于要能够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真正为当事人着想,怀着为民之心开展工作。因此,在办案过程中,朱正栩同志坚持做到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积极对当事人进行诉讼引导、指导,关心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在办案过程中全面考虑办案的社会效果,努力寻找合适的调解切入点,尽量促成当事人“双赢”甚至是“多赢”。
2009年5月,朱正栩同志受理了原告刘某诉某建筑公司、某乳业有限公司及张某等三被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家住河南省新野县,垫资为某乳业有限公司的厂房进行了工程施工,但完工后剩余11万余元工程款没有拿到。当刘某讨要这部分款项时,纠纷发生了:工程负责人张某称乳业公司尚未付款,无法结算,乳业公司则拿出其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称工程是该建筑公司承建的,厂方只能与建筑公司结算,而刘某手中的合同则是与张某个人签订的,厂方不对他付款,某建筑公司则认为该工程施工面积、价款存在争议,也不愿付款。为了讨要这笔钱,刘某曾在张某的住所地平顶山市区、工程施工地宝丰县及建筑公司所在地漯河市之间奔波了数月,也未能拿到一分钱,万般无奈之下才向三被告提起了诉讼。该案牵涉多个合同,且需要对工程相关问题进行鉴定评估,加上当事人张某不愿到庭等因素,诉讼程序可能较长,而且即使刘某胜诉,还需要异地进行执行。而刘某以及参加干活的20余名农民工情绪激动,声称拿不到钱就要集体上访。面对这个案件,朱正栩同志抱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逐一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结果发现乳业公司因为不愿意耽误生产而不想对工程进行鉴定评估,而建筑公司也不想损害他们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基于这一点,朱正栩同志觉得案件存在调解的可能,于是多次与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联系,帮助他们分析利害得失,后来,这位律师对朱正栩同志说:“你们的工作做到这个份上,我就是少拿代理费也要帮你们把案件调解成。”经过多次努力,最终在原告作出少许让步的基础上,建筑公司同意还款,并且约定由乳业公司将应付给建筑公司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了原告。案件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三方当事人都对法院工作表示感谢。
2009年中,朱正栩同志与庭里同志们一起,大量开展巡回审判、假日法庭等活动,灵活多样地开展调解工作,一年中,个人巡回办理各类案件185件,参加假日法庭值班56次,在巡回审判点及流动巡回办案中接受群众咨询百余人次,切实为需要的群众提供司法帮助,以实际行动争取当事人的理解与信任,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争取八方支持,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通过多年的审判实践,朱正栩同志深深认识到,要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只靠法院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充分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的积极因素,才能真正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为此,她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开展调解工作:一是大量利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在收案后,根据情况及时与熟悉案件当事人所在地情况的人民陪审员取得联系,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便于与当事人沟通的优势,共同参与化解矛盾纠纷;二是从辖区内各基层组织、村干部及农民、商户等人员中选聘了18名特邀调解员,协助开展案件调解、信息反馈等工作,大大提高了案件调解率;三是积极利用人民调解机制。与辖区内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司法所、各村民委员会均建立起了直接、经常的双向联络,实现信息互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四是充分调动各方面调解力量,利用双方当事人的亲情、乡情、友情等积极方面力量进行协调,力求把民事纠纷的矛盾面缩小,切实化解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目前,在闹店法庭辖区内已形成了以法庭为中心、辖区内6个巡回审判点为依托、人民陪审员及特邀调解员为骨干、基层村干部及民调组织成员为成员的司法联动网络。
2009年5月,朱正栩同志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李某与被告海某均系回族商户,双方因在宝丰县李庄乡回族聚居区市场做生意期间发生争执而引起打架,双方均形成了轻微伤,为此,双方均已被当地公安派出所给予了治安处罚。事发后,李某住院进行了治疗,花去了数千元医疗费,于是向海某提起诉讼,而海某当时觉得伤情较轻而未住院治疗,接到诉状后,海某顿觉李某有意找茬,于是情绪十分激动,不但不愿意赔偿,而且还与家人、亲朋联系,表示要教训李某,双方之间的情势十分紧张,矛盾一触即发。对于本案,朱正栩同志觉得虽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从法律角度来看作出裁判没有多大难度,但是简单一判,极有可能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甚至可能引发刑事案件,社会效果不好。于是决定暂缓开庭,努力开展调解工作。通过与辖区内的回族人民陪审员取得联系,了解掌握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亲戚关系等,然后将案件交由熟悉当地情况的特邀调解员,先从所认识的双方亲属入手开始做思想工作,终于逐步削除了双方的对立情绪,拉近了双方的距离。最终,原告同意放弃大部分诉讼请求,被告也主动给付了原告部分医疗费用,该案案结事了。
2009年,朱正栩同志所办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率为98%,特邀调解员参加调解率为76%,这些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有效地调解了大量案件,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对于法庭辖区内的一些涉及少数民族当事人等类型案件的调解,更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几年来,经朱正栩同志办理的涉及少数民族当事人案件,调解成功率达到了98%,无一起引起矛盾激化或信访现象。
四、勇挑重担,率先垂范,以过硬的工作作风完成工作任各项务。
基层法庭本身承担的审判任务非常繁重,再大量进行调解工作,更是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而闹店人民法庭原有的5名同志中,有2人在2009年初退休、1人因2008年底突发心脏病而长期请假尚未正常上班,院里一时也没有合适人员补充,造成办案力量严重不足、困难重重。面对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面对社会越来越高的要求、面对上级提出的调解工作目标,朱正栩同志知难而上、勇于面对挑战。一年来,她身先士卒,一方面坚持带头办理大案、难案,日常工作中带头加班,与法庭其他同志们8个月没有过双休日,平时也经常利用中午、晚上等时间到当事人家中进行调解,从各方面起到表率作用;另一方面,切实想方设法统筹部署、强化管理,合理安排开庭、调解、巡回审判、文书送达等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在她的带领下,闹店人民法庭形成了较强的凝聚力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全庭干警均能做到严守办案纪律,全面落实上级要求,全年全庭办案473件,且结案率、调撤率均达到90%以上,全年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发生,所办案件无一起引发信访。
2009年初,院党组将一起再审重审案指定交由闹店法庭办理。这是一起提起诉讼17年,历经数次一审、二审、再审,当事人多次赴京、赴省信访,且被省委政法委督办的老大难案件。面对这件无人愿接的案件,朱正栩同志决定自已主审。接案后通过调阅该案全部审理、执行卷宗,发现该案因历时过久,相关证人无法寻找,案件所涉及的原宝丰酒厂也在几经变迁后破产还债,查清案件事实难度极大。为了办好这件案件,她几经周折,与案件相关人员取得了联系,在了解案情的同时,想方设法进行协调,终于取得了信访人即原审被告李某的信任,对其信访要求做出了较大让步,最终促使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各方涉案当事人达成了协调意见,原审原告撤回了起诉。李某在该案结案后向省委政法委督导组寄出信件,表示对此事永不再信访,同时对朱正栩同志表示感谢。
朱正栩同志立足基层法庭工作岗位,坚持以服务大局、维护稳定与发展为已任,勤勉敬业,廉洁奉公,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和办实事上,一心一意服务辖区人民群众、执著坚定地遵守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忠诚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树立起了良好的法官形象,以实际行动为创建和谐与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了突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