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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被执行人拒不腾房 执行人员多方调解矛盾化解

  发布时间:2017-11-15 14:59:11


    日前,宝丰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起经过一审、再审的疑难复杂案件在执行法官的倾心调解下顺利执结,矛盾重重的申请执行人申某与被执行人娄某握手言和,一起剑拔弩张的难缠案件圆满划上了句号。

    何某因做生意经娄某、张某担保,在申某处借款95000元,借款到期后,何某因生意不好没有及时还款。申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法院判决何某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娄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后娄某不服,申请再审。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后,经多方调解于2014年12月作出民事调解书:一、何某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清偿申某借款本金95000元,判息52000元,本金95000元下欠利息从2014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娄某及张某对上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调解书生效后,三被告一直没有履行,申某申请强制执行。宝丰法院立案后分别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三日内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三被执行人仍然没有履行。法院依法冻结了何某的工资,同时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娄某坐落在城关镇的一处房产予以查封。经过评估、拍卖、变卖等程序后,无人购买。申请人同意以流拍价115612.92元接受该房抵偿三被执行人债务,执行人员依法做出以物抵债裁定,申请执行人申某可持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裁定书下发后,娄某以种种理由拒不腾房,房产无法交付。申某申请强制腾房,法院依法下发搬迁公告,要求娄某期限腾房。娄某以这是本人唯一住房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后又撤诉。2017年10月,当执行人员再次找到娄某要求腾房时,娄某又以此理由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员告知娄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后撤诉,再以同一事实提出异议,法院不予受理,并向其耐心讲解据不腾房的法律后果。同时,执行人员又向申请人做工作,申请人同意作出让步,减免被执行人利息5000元。在执行人员的苦口婆心调解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工作人员趁热打铁,组织人员顺利让娄某腾房并与申某办理交接手续,案件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董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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