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以物来抵债 妙招促执行

  发布时间:2017-08-31 09:43:42


    日前,宝丰法院执行局经过艰辛的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以物抵债,一次执行结案五件,取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

    精一机械(中山)有限公司是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家企业,2013年3月25日,该公司与位于河南省宝丰县产业聚集区的一家企业--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科技公司向原告精一公司购买滚涂线、喷涂面漆线、覆膜线等机械设备,合同总价款3530000元。原告在被告支付500000元定金后发货。但被告一直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2015年10月14日,原告以被告尚拖欠货款706000元及相应违约金为由,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一、被告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精一机械(中山)有限公司还清货款70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二、被告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精一机械(中山)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75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委托被告所在地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异地立案后,宝丰法院立即执行,但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情况异常复杂。被执行人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接连产生七个官司。其地皮、厂房全部抵押给了农商银行,且案件均已进入执行阶段。只剩下原告出售给被告的机械设备,执行人员果断对机械设备进行查封。与此同时,另外四个案件也进入执行。其中一个案件还是欠汝州一家公司的劳务费52 万元,背后是几十个工人工资,涉及群体利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僧多粥少,怎么办?

    执行人员多方联系买家,希望把机械设备卖出去,偿还欠款,但来几家企业看后都没有下文。期间,办案人员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周旋于几家当事人之间。经过苦口婆心的做工作,最后,原告精一机械(中山)有限公司被办案人员诚心感动,同意以物抵债,并愿意再拿出70万元用于支付被执行人另外4个案件的标的款,五个案件顺利执行结案。

责任编辑:董媛媛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