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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营法庭运用多元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一起上访老案

  发布时间:2009-11-12 10:08:58


  近日,大营法庭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多方联动,成功化解了一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重审,纠纷长达十年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

  1998年6月份,被告石章群、石桂兴租用原告王石头的东风加长栏板货车到外地演出,双方约定:由原告负责二被告演出团体及演出道具运送工作,二被告每月给付原告酬劳5000元。后原告王石头因需为车辆购买养路费,从湖南省岳阳市返回宝丰,二被告演出团演员刘勇兵于7月2日驾驶原告之车行驶至湖南省湘潭县石鼓镇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被告的演出道具和原告的车辆被湖南省交通警察大队扣押,后依法变卖抵偿受害人。因车辆损失问题原告与二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于199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0元。我院作出(1999)宝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王石头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3日作出(2000)平民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原告以判决有误为由多次奔波于省市法院,2008年6月28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对原告申诉的审查,作出(2008)平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我院重审。

  我院受理该起重审案件后,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对此案进行专题研究,认为因涉案第三人刘勇宾长期落不明,致使案件主要事实不能查清,鉴于原、被告均遭受损失的事实,如果依据证据规则简单一判了之,不仅不能案结事了,甚至有可能引发矛盾进一步激化,造成新的上访案件发生。为此院党组明确提出了要在征得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充分调动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将此案彻底化解的工作思路。一方面,院党组书记、院长井慧宝亲自带队到原、被告住所地的宝丰县商酒务镇党委、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共同商讨解决此案的最佳方案,并由镇政府指派专人对原、被告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副院长孙民与办案法官一道十余次到原、被告及第三人家中走访,为当事人剖析案情、详细解释有关法律问题,分析案件久拖不决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利之处,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同时,合议庭成员与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多次交流沟通,共同分析原、被告的思想动态和纠纷的症结所在。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第三人家属最终为法院司法为民的诚心所打动,在取得当事人各方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原、被告和第三人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由二被告给付原告款4000元,第三人家属支付原告款2000元,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同时鉴于原告家庭因难的实际情况,商酒务镇民政所主动给予原告经济帮助款2000元,原告住所地村委会给予原告经济帮助款2000元,原告委托代理人又给付原告帮扶款500元,从而使该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重审四次审理,纠纷长达十年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圆满得以化解。

文章出处:宝丰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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