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肖旗乡岭湾村村民王宗民( 1942年7月12日生)与王振(1939年7月26日生)是左右邻居。一年前,王宗民在其宅前建一座沼气池比路面高,王振家在其宅前的路上挖了一道沟排水,双方的行为对对方的出行都造成了一定的影晌。为此双方春节前诉诸于法院,法院判决王振把其宅前的排水沟填上,王宗民将其宅前的沼气池填住,但法院去执行两家都未履行义务。2009年3月10日12时许,王宗民与王振又因双方宅前的排水沟、沼气池问题发生纠纷,引发打架,在双方宅前的路上,王宗民用木棍将王振头面部打伤,在争执的过程中,王宗民的头部也受到损伤,经鉴定,王振的伤情为轻伤,王宗民的伤情为轻微伤。
在诉讼过程中,我庭了解到事情的原委后,将王宗民及其儿子、王振及其儿子都通知到法庭进行调解,向他们宣讲有关法律政策,告知双方因为这些鸡毛蒜皮小事打架划不来,远亲还不如近邻,双方二位老人都已年过六旬,做为子女应多为老人着想,不应把矛盾再继续下去。通过耐心细致但致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均表示互谅互让,不计前嫌,和平共处。王振的儿子决定回去买些水泥管子放进排水沟内,上面填平,王宗民的儿子决定回去把沼气池填住,并当庭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王宗民一次性赔偿王振人民币7000元,双方互不追究民事责任,王振申请撤诉并不再追究王宗民的刑事责任。
法庭鉴于双方的实际情况,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王宗民判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