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夏店村吴寨村被告人何晓雷与家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夏店村的被告人余鹏川,窜到宝丰县作案,盗窃摩托车一辆,销赃后分获。被告人何晓雷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余鹏川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作案工具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9日晚被告人何晓雷、余鹏川预谋后,携带自制的撬锁工具,骑摩托车到宝丰县城后,与在此等候的曲亚克(另案处理)去到宝丰县城南大街南段路西顺子网吧门前,何晓雷将郭英杰停放在网吧门前的一辆红色雅马哈125摩托车撬开偷走。到平顶山市销赃后赃款几人分获。经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5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晓雷、余鹏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晓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余鹏川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余鹏川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