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9日,我庭成功调解一起许三豪过失致人重伤刑事附带民事案。
2009年3月20日9时许,宝丰县前营乡曹庄村村民许三豪和同乡郭峰波、张晓飞、张亚磊等人一起去到宝丰县大营镇边庄村老龙窝村樊长水家装修房屋。在整理房间向外搬东西时,许三豪在东厢房一床下发现一支枪管(没有枪托),扣动扳机枪未响,许三豪在拿猎枪让郭峰波等人看稀奇时,无意中又扣动扳机,致使猎枪走火,将郭峰波脸部打伤,后与他人将被害人郭峰波送到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峰波双目失明,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伤残。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许三豪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郭峰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许三豪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2、追究樊长水私藏枪支罪的刑事责任,并对郭峰波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要求被告人许三豪、樊长水、樊国强(雇主)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3206.56元。
法庭通过调查查明,樊国强在本案中不是房主只是房主樊长水在装修房子前通过电话联系张晓飞,让张晓飞找人装修房子。被害人郭峰波申请证人张晓飞(同为装修工)出庭作证,张晓飞当庭证实这次在樊长水家装修房子是包工包料,从而也证实房主樊长水与许三豪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证人樊国强、樊长水、张珍、樊国义、樊国胜、樊国立、樊现庭证言证实樊长水所装修房子是其大儿子樊国敏生前居住,且樊国敏生前喜欢玩枪,放枪的那个屋一直没有人居住,这次装修房子翻出枪,樊长水及其妻子张珍对枪的事也不知情。被害人郭峰波得知上述情况后当庭申请对樊国强撤诉。
庭审后,我庭经走访了解到被告人许三豪与被害人郭峰波是好朋友,二人经常一起外出搞装修,许三豪家中一贫如洗,事故发生后,许三豪的哥哥给人帮工又重伤住院,使这个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我庭找到许三豪的父亲、亲戚做工作,让其考虑由于许三豪的行为致使被害人郭峰波双目失明,后半生生活之艰难,动员他们多方筹款,解决被害人郭峰波目前的经济困难,同时也给郭峰波及其亲属做思想工作,告知上述情况,让其明白许三豪家庭目前的经济状况,让许三豪一次性赔偿其损失难度很大。经调解郭峰波对许三豪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许三豪分期分批还款,并要求对许三豪判处缓刑,以便能早日出狱还清其赔偿款。我庭又找到樊长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明白许三豪伤害郭峰波是在自己家中,樊长水作为房主是受益人,从道义上讲,应对郭峰波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我庭考虑到樊长水年事已高(1935年1月7日出生)而且长期有病,无履行能力,又做樊长水的儿子樊国强的思想工作,让其帮其父亲樊长水补偿郭峰波,同时又告知郭峰波及其亲属,郭峰波与樊长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樊长水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樊长水私藏枪支,经调解郭峰波与樊长水达成和解协议。
在本庭的主持下,通过耐心细致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被害人郭峰波与被告人许三豪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许三豪自愿赔偿郭峰波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抚养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40000元,被告人许三豪当庭支付被害人郭峰波现金20000元,剩余赔偿款自2010年1月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由被告人许三豪支付被害人郭峰波现金6000元,付清为止,被害人郭峰波不再追究被告人许三豪的刑事责任。被害人郭峰波与樊长水达成和解协议,樊长水补偿其现金10000元,郭峰波撤回对樊长水的民事请求。合议庭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被告人许三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赔偿程度等评议后认为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还可以做到案结事了,决定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许三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