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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三级法官联动 成功调解一起申诉案件

  发布时间:2009-09-10 16:00:08


  9月9日,在河南省高院、平顶山市中院和宝丰法院三级法院法官的共同努力下,成功地调解了一起申诉人因不服判决而不间断申诉的案件。
  原告丁某为与被告魏某(女)离婚纠纷一案,于2007年11月向宝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其与魏某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案件审理期间,因被告魏某长期外出,去向不详,宝丰法院依法缺席作出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5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魏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8年10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魏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魏某以子女抚养判决有误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多次到省、市、县三级法院立案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法院对该案予以改判。
  “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河南省高院按照切实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认真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要求,派出审判合议庭深入到各基层法院处理各类申诉案件。9月9日上午9时许,河南省高院第七合议庭刘天华庭长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窦士报庭长和宝丰法院原案件承办法官一道,将原告和被告以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邀请到宝丰法院,针对被告魏某的申诉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各执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陷入了僵局,而时间已进入了12点。鉴于此种情况,刘天华庭长及时提出了由双方先去就餐,互相冷静一下情绪,下午1时再继续调解的建议。在下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法官调整了调解方法,将面对面调解改为背靠背调解,由法官分别作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从如何有利于子女成长,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离婚给子女心灵上造成的伤害等方面,为双方当事人深入分析,讲法释义。“精诚所至,金石为开”,通过长达七个多小时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被法官们“一心为民”的精神所感动,于下午5时许达成了调解协议:婚生女儿由被告魏某自费抚养,在不影响双方生活和工作的前提下,原告丁某可随时对女儿进行探望。致此,经过省、市、县三级法院法官的共同努力,该起申诉案件最终以和谐的方式圆满得以解决。

责任编辑:张旭东    

文章出处:宝丰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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