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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法巧调解 案结事了促和谐

  发布时间:2009-09-07 16:23:46


    我院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李运正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8108940分许,被告人李运正驾驶挪用牌号豫D-37510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07国道1519公里+140处时,与前方相同方向行驶的由王保合驾驶的洪都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保合(1934年2月13出生)当场死亡。被告人李运正逃离现场。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运正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310被告人李运正向宝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案发后,车主毛顺卿在宝丰县公安局事故科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000元,被害人子女不再追究被告人李运正的刑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之妻宋改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李运正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李运正赔偿各种损失281120元。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该案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在宝丰县公安局事故科车主毛顺卿已对被害人作了充分足额的赔偿。

    另查明,在宝丰县公安局事故科肇事车主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数额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数额,只是在签订赔偿协议时,被害人之妻宋改未在协议上签字,也未委托其他人,但考虑到社会和谐,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我庭耐心做被害人之妻宋改委托代理人(王保合之弟)的工作,让其安慰被害人之妻宋改,稳定宋改的情绪,给其详细地讲解涉及本案的法律法规,让其真正认识到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本质区别,同时也给肇事司机李运正做工作,让其充分考虑对方丧失亲人的痛苦,尽量能从经济上给对方一定的补偿,经调解,被告人李运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改经济损失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改申请撤诉,并不再追究被告人李运正的民事、刑事责任。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案发后,被告人李运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车主毛顺卿与被告人李运正赔偿王保合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本院决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运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责任编辑:张旭东    

文章出处:宝丰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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